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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犯罪形态

发布日期:2018-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特别提示
  1.重要考点: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
  2.知识储备:
  (1)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在时间上呈现的形态。一般教材所称犯罪未完成形态,仅指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不包括犯罪既遂。由于犯罪既遂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为了复习方便,本讲将犯罪既遂一并讲解,因此本讲标题是犯罪形态。
  (2)过失犯罪无犯罪形态,故意犯罪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有犯罪形态。例如,甲欲杀乙,向乙的水杯投毒,明知可能会被丙喝到,但仍然实施。果然,丙喝到这杯水,中毒,但被抢救过来。甲对丙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的未遂。
  (3)犯罪形态是犯罪的一种终局性形态,而非暂时性停顿。即使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也是一种终局性形态。因此,各犯罪形态之间是相互排斥关系,不能并存。即在同一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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