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案例:房屋被拆迁后,要求分割安置利益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11-14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诉称:原被告四人共同生活在大麦村222号院内,该院拆迁时,原被告均被列为安置人口,每人享有54平米的安置补偿面积和相应安置补偿。原告范某与被告徐某某诉讼离婚时,因部分拆迁利益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案外人利益,未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处理,故现请求:1.判决原告范某分得涉案宅院各项拆迁奖励、补偿、补贴费用共计29万元,确认原告范某享有54平米安置面积购房指标;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李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范某诉讼请求。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系被告徐某,原告并未在涉案宅院内出资建房,亦未为宅院内房屋装修修缮,其只是共同居住在涉案宅院内,该行为不足以证明其对拆迁补偿款及安置面积优惠享有权利。根据被告徐某签订的两份拆迁协议及大麦村的拆迁政策,可以确定拆迁利益大多都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补偿项目,与原告无关。只有租房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清洁补贴费,高层补贴费四项补贴与原告的被安置人身份有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某某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被告徐某某并非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亦未签订拆迁协议,更未领取拆迁补偿款,原告不应当向被告徐某某主张权利。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某与被告李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徐某某一女,夫妻共有房产位于大麦村222号院。被告徐某某与原告范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四人共同居住在涉案宅院内,直至该宅院被拆迁。
涉案宅院被拆迁时,被告徐某签订了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及拆迁补贴协议书,该协议中明确表示原被告四人均被列为被安置人口,总共获得拆迁补偿款共计65万元,各项补偿、奖励、补贴,包括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电话移机费、分体式空调拆装费、空地补助费、装修补偿费、规范建设奖励费、环境建设奖励费、冬季取暖补贴费、清洁费、高层补贴费、其他等。
原告范某自认在涉案宅院内居住生活期间并未出资购买过电话及空调、有线电视,亦未出资装饰装修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徐某向原告范某给付涉案宅院各项拆迁补偿及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共14万元;
2)、驳回原告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被告徐某,涉案宅院及院内房屋系被告徐某与被告李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被告徐某签订的两份拆迁补偿协议书,明确列出了各项拆迁补偿、补贴、奖励的明细,因原告范某及三被告均认可原告并未出资购买任何家用电器或其他物品,故其中涉及对电话、空调、有线电视、装饰装修装修的补偿费用,原告范某均无权主张。至于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空地补助费、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规范建设奖励费、环境建设奖励费、冬季取暖补贴费、清洁费、高层补贴费十一项费用及补充发放的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均系按户奖励,原告范某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而拆迁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每位被安置人口享有的安置房屋面积优惠,故该部分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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