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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订立有效遗嘱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18-11-15    作者:姚艳艳律师
遗嘱,是一场有关生死的观念革命。由于文化禁忌等原因,大多数老人会觉得订立遗嘱不吉利而对遗嘱避之不及,还有不少老人因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认为订立遗嘱无非是用书面的形式,把自己想要嘱咐的事情写下来就可以了。然而,2016年北京、上海、深圳有关法院的调研数据显示,继承纠纷案中,因没有遗嘱引发的高达73%,有遗嘱的案件,也有近60%的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使得本不太平的家庭又另起波澜,家庭成员陷入无休止的争斗中。

随着个人财富的增加,遗嘱的意义及价值日益凸显。围绕遗嘱的讨论及争议持续发酵,人们对遗嘱的观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据相关数据显示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开始提前订立遗嘱了。

既然很多人都已经认识到遗嘱的重要性了,那么,提前订立遗嘱会有哪些好处呢?

有效定纷止争。实践中很多真实案例,都告诉我们遗嘱具备很好的定纷止争的作用。一份完善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防患于未然。
明确遗产范围由于财产的种类繁多,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经常会发生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到底有哪些遗产的情形,为了查明遗产范围,继承人要花费不少周折。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清晰列明自己的财产明细,将为继承人省去不少麻烦。
遗愿定向传承。如果没有遗嘱,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照法定方式继承,原则上由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配。而遗嘱可以使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遗产,将特定财产给到自己想给的人。
有很多人觉得自己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过世之后的所有财产,当然由自己继承,理所当然的认为没有必要立遗嘱!但是,实际上呢?我们先来看一则前段时间刷爆朋友圈的真实案例吧:
独生子女继承房屋 办理过户遇到难题


小丽是独生女儿,父亲10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价值约300万元。
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因此没去办理手续。现在母亲已经去世,小丽也已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因为父母留下的房子是学区房,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户口迁进去。
房管局拒绝办理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却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去,他们才给办。小丽没办法,谁愿意没事打官司啊,就马上去了公证处。
公证处遇到难题
“公证处的人说让我把我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可我爸妈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国了,我到哪去找他们?”小丽要哭出来了。
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律师说,在法律面前继承并不是父母传子女那么简单的事情,独生子女并非父母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因此仅凭独生子女证不能认定独生子女就是唯一的继承人。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
好好的一套房子就这样被分的支离破碎,真如传说中的七大姑八大姨也来分房子!而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生子女(包括多子女)在没有纠纷的情况下继承父母遗产,需要办理子女数证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死亡证明等诸多行政手续,甚至还会出现父母遗产无法继承的尴尬。
如果小丽的父亲和母亲在生前预留一份有效遗嘱,确定其身故后房产份额归小丽所有,那么小丽则可以轻松顺利地完成过户!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相信大家已经意识到尽早订立遗嘱的重要性了。但是你真的会写遗嘱吗?遗嘱不是写了就一定有效可以得到执行的!!我们先看几个真实的案例:
内容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2016年时杭州的一份遗嘱无效的判决引起了公众热议。事实大致如下:杭州张先生的妻子是有名的悍妻,他忍受不了家庭内的压迫,就从家里搬了出来。期间,结识了年龄相仿的张女士,两人性情相投,并开始同居。后来,张先生患了肝癌,张女士在他患病住院期间,悉心照料,原配妻子却不闻不顾。张先生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自己名下价值约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张女士。张先生过世后,其妻子对张女士提起诉讼,索要这6万元,最终法院以遗嘱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遗嘱无效。
还有2001年曾轰动一时的四川省“泸州遗赠案”,引发了公众和法律界的热烈讨论,该案的事实与杭州案基本相同,法院也是以公序良俗为由判决遗嘱无效。
形式存在重大瑕疵  代书遗嘱被判无效
刘某是家中老二,因是下岗工人,全家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并负责照顾老人,其他姊妹仅是逢年过节看望老人。老人过世后,房子仍由刘某家居住使用,其他姊妹也无意见,多年来她们都没有提出分房要求。2010年,刘某查出癌症,突然将其他姊妹全部告上法庭,声称父母去世前已立下遗嘱,将房屋单独指定由其继承,并向法院提交遗嘱,该遗嘱由刘某丈夫的侄女代写,遗嘱上还有两个见证人签名。法庭上,针对这份遗嘱,其他三姊妹均坚持认为无效,认为:遗嘱由刘某丈夫的侄女代书,有利害关系,真实性难以确认;两个见证人其中一个立遗嘱时不在现场,签名是事后补签,另一个是侄女带来的朋友,同样有利益关系,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
原被告双方为遗嘱的效力争论不休,法官多次组织庭审,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遗嘱形式存在重大瑕疵,代书遗嘱无效。本应由刘某单独继承的房产,由于遗嘱的形式存在瑕疵导致无效,父母的房产最后由四姊妹按法定继承平分。
很多人都知道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经过公证的遗嘱就一定有效吗?
公证时无行为能力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张喜是来北京打工的小时工,在为离休干部刘老太做家务时,逐渐与这位老太太熟识了。刘老太觉得这孩子不错,就将张喜请到自己家里来住,由他照顾自己的生活。刘老太去世后,张喜持刘老太的公证遗嘱,近日将她的三个子女告到海淀法院。据该公证遗嘱记载,刘老太自愿将她名下的房屋遗赠给张喜。但是刘老太的子女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老母亲患有老年痴呆,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无效。经过法院委托司法机关鉴定,鉴定机关依据刘老太生前的病例、公证遗嘱时的笔录和签字等情况,综合认定,刘老太一直患有老年痴呆,在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法院审理认为,刘老太在立遗嘱时已经80岁,患有老年痴呆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对自己的重大决策行为作出判断,公证机关公证时,亦未对刘老太的行为能力作出严格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刘老太所立的公证遗嘱无效。张喜要求以此遗嘱继承房产,没有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喜的诉讼请求。
律师告诉您以上所列遗嘱无效的案例只是生活中最常见的几种类型,关于遗嘱无效的情形还有很多。以下是小编整理归纳的关于继承中遗嘱无效的十六种情形,以供读者参阅!


遗嘱无效情形
法律规定
 
 
 
 
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1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备注:实践中,对遗嘱能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1)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2)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3)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至四款:“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
 
 
立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应当保证对所处分的遗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且该遗产未处分给他人。
 
 
 
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7、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9、他人书写自己签名的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10、特定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1、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2、利害关系人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二至三款:“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6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13、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导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4、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15、未清偿立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16、内容不清、自相矛盾或无法实现等
 
 
遗嘱的内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遗嘱所附的条件根本不可能实现,这种遗嘱无效。
 
备注:遗嘱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处理
(1)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2)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最高;遗嘱效力次之,法定继承效力最后。
立遗嘱可以采取很多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如果存在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老人先前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又想改变主意,但因为生病等原因已无法再作公证遗嘱,那最后遗产可能就无法按老人的遗愿分配了。自书遗嘱也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更是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实践中因为没有签名、没有两名见证人在场或者处分了非立遗嘱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例举不胜举。
因此立遗嘱是一件非常专业的事情,需要提前规划,在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一份有效的遗嘱可以起到财产清单、定纷止争、定向传承等作用,为财富传承保驾护航。
遗嘱不是财产声明,是可以有温度的。是对生命中重要之人的排序,是对所牵挂之人的守护。遗嘱不是临终遗言,而是对人生规划的延续。在生命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做这个准备。
 
最后希望天下的父母都有一个健康的好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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