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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街道办、乡镇要征收农民耕地房屋要出示什么证件公文?

发布日期:2018-11-1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村里要收回我们家的地,说是国家的,没补偿……”“乡镇和村委会替我们签了拆迁协议,协议原件都拿走了……” “街道办和我们签了土地流转合同,要建批发市场,要盖商品房……”
以上情形在京平律师日常接待的咨询中为数不少,平日里大家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相安无事。征收拆迁来了,某些地方村委会强行收回村民耕种多年的土地;某些地方街道办与开发商大行假流转真买卖的勾当;某些地方乡镇和村委会直接越俎代庖,替村民签署补偿协议,然后把协议原件统统带走。于是乎,一边是怨声载道、苦不堪言,一边是咄咄逼人、颐指气使。村民们不由得疑窦丛生:这样的征收拆迁合法合理吗?村委会、街道办、乡镇要征收农民耕地房屋要出示什么证件公文?
首先,我们看一下村委会、街道办、乡镇的职责。  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街道办,即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职责从政策贯彻、普法教育、社区建设到人口计生、参保人员管理、兵役环保,与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紧密相关。 
乡镇,即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是一级政府,与街道办同等级,乡镇可以说是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在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接着,我们看一下征收农村耕地房屋方面的法律规定。  从土地性质来说,农村的耕地以及农村房屋下面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乡镇企业、村民建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除外)。搞项目建设,进行征收拆迁,首先要把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可以简单总结为四个步骤:市、县级政府报批——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告——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拟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实地调查登记、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张贴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报批以及批准、土地补偿登记、实施征地补偿与支付补偿款,这些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流程,缺一不可。  由此可见,有一点很明确,村委会、街道办、乡镇均无权征收农民的耕地房屋。同时也应注意到,村委会、街道办、乡镇的职责或权限决定了其与村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大到政策解读传达,小到报户口结婚升学开证明,都免不了要打交道。很多时候,当村民遭遇到不公平待遇,多半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能忍则忍,怕被“穿小鞋”,怕家人受牵连被为难。京平律师提示您,以下情形请三思而后行,因为涉及到的是全家人的生计。
情形之一:村委会要强行收回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主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方式,国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村民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村委会是无权强行收回土地的。
情形之二:村委会、乡镇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作为土地承包人的村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虽然农村耕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征收的权益却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户个人。村委会、乡镇或者其他人在没有村民明确委托的情况下,代替村民签署拆迁协议,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此类协议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申请撤销或者请求认定无效。同时提示大家一定要留一份协议原件,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情形之三:街道办私自买卖、流转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此可见,假借流转名义,签署土地租用合同,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建市场、盖楼房,也就是常说的以租代征,此类情形可以通过申请相关部门的查处和法律程序的提起来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打老虎” 、“拍苍蝇”摘记 以上情形的出现,多半绕不开利益二字,某些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自我约束不足,在整治贪腐的正义之剑下,“房腐老虎”、“房腐苍蝇”浮出水面。  
北京丰台区某村村干部郭某等人,与评估公司相勾结,共贪污国家拆迁款近千万元;  安徽合肥某地的方某等人,非法侵占136套回迁安置房,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江西萍乡某地区镇村三级干部勾结,虚报征地面积,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九十多万元。  农村土地征收中职务犯罪危害极大,有的甚至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由征地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已经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  中央纪委监察部发表专评《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削弱》:“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重点在农村。”“必须紧盯涉农这一重点领域和村(居)干部这一重点群体,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持续加大农村基层腐败整治力度,打通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最后一公里’。”  
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是和村民距离最近接触最多的组织或机构,他们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征收拆迁补偿,更是事关重大,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房屋为农民遮风挡雨,不论是村委会、街道办,还是乡镇,无权强行收回土地,无权代替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无权买卖土地流转土地。如果遭遇到了上述情形,请一定不要退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请坚信,古往今来,邪不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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