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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遗嘱形式的新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姚艳艳律师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遗嘱形式新规定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新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细化了口头遗嘱的时间效力。
 
现行《继承法》未规定打印、录像遗嘱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中对于遗嘱的法定形式规定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
 
现行司法对打印遗嘱的认定存在多种观点
 
现行《继承法》发布于1985年,难以预估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以未规定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基于遗嘱的法定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比较粗略,司法实践中针对打印遗嘱的性质认定标准不一,观点分歧较大,主要存在下述三种裁判结果。
01
按自书遗嘱对待
根据遗嘱人真实意思形成(或立遗嘱人本人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不要求有见证人,按自书遗嘱对待。
参考案例:(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1号
      (2015)盐民终字第02239号
02
被视为代书遗嘱
打印人作为见证人之一,需要两名见证人,不仅要见证签字及捺印过程,还要见证打印过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两位见证人只是见证而未签字,也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参考案例:(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01号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2号
03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打印遗嘱的类型不作明确认定,只要遗嘱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可认定为有效,否则判决遗嘱无效。
参考案例:(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2626号
      (2014)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22号
现行继承法对录像遗嘱的认定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中,仅规定了录音遗嘱,并未规定录像遗嘱,现在生活中以此方法立遗嘱的概率越来越高,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比照对录音遗嘱的规定进行认定,如果符合录音遗嘱形式要件,即录像中的声音和图像能完整反应遗嘱内容,且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进行见证能够保证录像遗嘱的真实客观性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有效遗嘱。
参考案例:(2016)京01民终6269号
      (2013)淄民一终字第347号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新增打印、录像遗嘱形式
民法典草案顺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在继承编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新的遗嘱形式,并对其有效要件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细化了口头遗嘱在时间上的效力认定。
01
打印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新增加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02
录像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还新增加了录像遗嘱,不过录像遗嘱与录音遗嘱的生效条件相同,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草案细化了对口头遗嘱的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对口头遗嘱无效的时间节点进行了细化,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也意味着立遗嘱人不幸在危急情况解除后三个月内即去世的,口头遗嘱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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