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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后,钱取不出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姚艳艳律师
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存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遗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账户密码等情况,这个时候继承人要怎么做才能取出这笔遗产呢?
基本案情
存款人去世后钱取不出
 
李某某去世后,三个子女在处理其后事期间发现李某某的名下有储蓄存款三万余元,子女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该笔存款留作长兄李某为母亲养老使用。于是,李某带着父亲留下的存单、死亡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等材料到银行,要求将存款作为遗产支付给自己和母亲。但遭到银行工作人员的拒绝,工作人员称由于存款人死亡,银行无法判别存款的继承人是谁,为避免日后纠纷,继承人必须要凭着经过公证的公证书或法院的裁决文书等,确认继承人身份,才能来到银行办理过户或自取手续。因公证未果,李某只好到秦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银行应应依规定支付相应存款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李某的父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李某的母亲和三个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长兄李某一直以来照顾母亲,三个子女也同意这部分存款由大儿子继承,作为母亲日后生活开支,因此李某有权继承其父亲的存款。最终,法院认为银行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李某支付相应存款和利息。
律师解读
只能通过公证或诉讼解决
 
如果死者生前办的是银行卡,而继承人又知道该卡的密码,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转存。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如果继承人遗失了被继承人的银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继承人银行卡的密码,便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出该笔遗产。只能通过公证或者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在存款人去世的情况下,银行往往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拒绝继承人的取款要求。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确保账户安全的前提,建议存款人最好在晚年将基本的资产情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和子女。另外,老年人应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对财产提前进行分配,事先做好规划,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律师建议
01
亲属死亡后不知道有无存款时
可以继承权纠纷为由,由任一继承人到法院起诉其他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除此之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然后,在法院立案后,申请法院查询、调查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即可。
02
亲属死亡后不知银行卡密码时
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将存款给付给储户继承人的依据是公证处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
通过法院处理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以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由法院直接判决银行给付。这类案件的审理包含两个诉,首先在继承人之间确权,明确继承的财产归谁所有,这是个确权之诉。其次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由银行的分支机构将存款给付给某人,这是个给付之诉。这种审理方式银行容易接受,死亡人的继承人也可以很快取出存款。
第二种,以继承纠纷方式进行。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由法院确定遗产的归属。能够调解的当庭调解,不能调解的法院作出判决。此时银行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以确定由第三人将存款给付给某个继承人。当然,在继承纠纷中也可以不列银行的分支机构为第三人,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调解后,继承人依据有权享有的继承份额向银行的分支机构主张权利,并提供户口簿,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人员经过审查,也能明了意思,将法律文书复印后存档后付款。
03
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文书
作为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申办公证则需要提交诸多证明材料,比如需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等,还有亲人的死亡证明等。而且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在收费上,公证处或按比例收费,或计件收费。
有些继承人觉得办理公证麻烦,成本高,所以放弃存款。银行对这些存款虽然负有随时支付义务,但由于继承人没能支取,这笔钱会一直保留于银行。
注意事项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取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向公证处或法院申办继承权证明书
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输过户或支付手续。
2、继承人直接存取储蓄机构免责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3、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内的存款
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申请继承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4、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的存款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手续按与我国公民存款相同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具体规定办理。
5、继承人在国外的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6、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存款
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家所有。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明确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后的用途,用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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