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工程中 可以向谁请求劳动报酬?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张梅律师
2012年12月10日,公司将迎宾大道建设项目发包给第三人承建,并签订《意向协议》。2013年2月18日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将该工程的水稳层、砼路面、排水工程分包给了熊某。而熊某又于2017年6月起诉了第三人与公司,要求支付该工程的工程款。请求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垫付和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一、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公司支付11名劳动者工资。
业主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司作为建设工程业主,将工程发包给第三人,第三人拖欠第三人熊某工程款及本案农民工工资,公司在未结清工程款部分,对欠付11名劳动者工资具有垫付的责任。
律师说法:在承包工程中 可以向谁请求劳动报酬?
1.合法发包,发包商承担欠薪给付责任
《最高法院审理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对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也规定:业主或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由业主、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2.未经授权即分包,分包商承担工资清偿责任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此可见,合法分包的必备要件之一是合同授权或取得发包人同意。
3.承包后全部转包,转包单位应连带清偿工程款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属于转包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及公平原则,违法转包方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4.资质不够却挂靠,被挂靠单位清偿连带债务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最高法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54条规定,挂靠从事民事活动,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5.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有责任清偿欠薪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宏业建筑公司作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刘某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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