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阳新一家族恶势力团伙核心成员获刑
发布日期:2018-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吴远腾及其家族成员经常纠集一起,在阳新县军垦农场一带多次无故或因家族利益殴打他人,在当地形成了一个家族式恶势力团伙。多年以来,该恶势力团伙以吴远腾为核心分子,长期在军垦农场一带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寻衅滋事,为非作恶,甚至干预地方政权。2011年9月18日,吴远腾所在村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吴远腾等人因预料其家族成员吴某第将落选,遂将选举箱破坏,致使该次选举未能成功。多年来,该团伙寻衅滋事10余起,其中吴某甲(吴远腾儿子)、吴某乙(吴远腾次子)于2016年均已被判刑。
吴远腾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威胁采石场股东花某等人将采石场运输工作交给其所组建的本地车队。为了采石场的正常运营,花某等人迫于无奈,与吴远腾等人成立的军垦车队签订了运输合同。此后,以吴远腾为首的军垦车队为垄断运输,以堵路、威胁的方式阻止与该采石场亦有运输合同的乐某兴等人在该场拖运石子,迫使吴某雪、易某军等人加入其组织的本地车队接受其管理从而赚取运输差价。该犯罪团伙长期在当地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横行乡里、扰乱当地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村霸恶势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远腾及其家庭成员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横行乡里,形成以被告人吴远腾为纠集者,家庭成员为积极参与者的家族式恶势力犯罪团伙,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并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吴远腾犯有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远腾多次寻衅滋事,既有随意殴打他人又有强拿硬要两种情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远腾对吴某舟一案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吴某舟的损失,得到多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远腾作为家族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纠集者,系主犯,应当按照该犯罪团伙的全部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被告人吴远腾虽自愿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自首。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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