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合同诈骗钢材 两被告人分别领刑受罚
发布日期:2018-1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张某系某建设施工公司项目代理人,2010年6月,张某和王某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了天长市铜城镇高尚村新农村工程(下称高尚村工程)建设需要7000余吨钢材的事实,由张某和其所在的建设施工公司的名义与上海兆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兆瑜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被告人王某以一建材厂提供担保。兆瑜公司按合同送了一批钢材,价值557.2万元。被告人张某、王某收货后,将钢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冲抵工程款,或销售给工程承包商,所得款项,部分支付给了兆瑜公司,其余用于个人开支。至今,尚欠货款305.6万元。
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和王某逃匿。2015年9月被天长市公安机关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逃匿。2017年11月20日,两被告人被该市公安局再次抓获,同年12月26日,被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庭审阶段重点围绕两名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进行了辩护。整个过程张弛有度、井然有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分别判处两被告人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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