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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有义务偿还吗

发布日期:2018-11-17    作者: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实践中,夫妻债务同时是包括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是要承担共同责任的,那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有义务偿还吗?离婚债务一方不知情能作为共同债务吗?
   一、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有义务偿还吗
  1、债权人凭借据起诉借款一人,而该笔债务业经离婚协议或判决认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已协议或判决由二人分担的,债权人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当事人持离婚案的法律文书对抗债权人之请求的,不予支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人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3、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产生还是以一方名义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债务的清偿,并互负连带责任,与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原理相对应。判决的具体内容、金额可与离婚案的判决不一致,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离婚判决书的确认,申请立案,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离婚债务一方不知情能作为共同债务吗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问题,谁主张谁主证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之或债权人能够证明之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借时系以双方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4、借时是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使用,借后确系为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5、一方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当然,这在其夫妻两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有义务偿还吗以及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了。
    本文章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树英律师友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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