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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超车刮倒电动车三伤者获赔20余万

发布日期:2018-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曾某的各项损失(略).06元、原告万某的各项损失17590.5元、原告曾甲的各项损失10329.1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曾某(略).06元((略).06元-43763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万某13430.2元(17590.5元-4160.3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曾甲8806.38元(10329.1元-1522.7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日21时5分许,被告王某驾驶牵引车/挂平板挂车行驶至212省道进贤县境内某附近路段,遇原告曾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原告万某、曾甲同向在前面靠右行驶,被告王某在驾车超越电动车过程中将电动车刮倒,造成三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大队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原告无责任。原告曾某花费医药费64130.2元,被告王某垫付3763元;原告万某花费医药费12906.3元,被告王某垫付4160.3元;原告曾甲花费医药费5746.12元,被告王某垫付1522.72元。三原告受伤后,被告王某另行支付原告人民币4万元。2018年2月9日,原告曾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3000元;对原告曾甲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3000元。肇事车辆牵引车/挂平板挂车登记车主分别为被告甲物流有限公司和乙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在支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用后,对原告的其他损害未赔偿,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略).3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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