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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8-11-18    作者:单义律师
我们都知道合同的成立是一个非常复杂并且很严肃的过程,合同签订双方到时会对合同所涉及到的各条款和违约细节进行详细的规定,任何一个节点出现问题,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被撤销。那么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效力是自始无效还是在发生了法定条件后才无效呢?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合同无效,且不以合同签订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而有所改变。且一旦认定合同无效,其效力可追溯至签订合同那一刻,即自始无效(《合同法》第56条)。
满足我国《合同法》第54条,被撤销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6条,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合同,其条款部分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53条),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无效的部分自始无效,有效的部分依旧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至59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纠纷的条款的效力,且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份承担责任若心存恶意,损害他方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要进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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