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医疗纠纷:医院虽已告知风险,但在痔疮手术中仍应谨慎操作,避免直肠破裂并发症

发布日期:2018-11-19    作者:110网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点DZ803:医院虽已告知手术风险,但医院应于手术中谨慎操作,尽量避免严重并发症的发生。患者术后出现直肠破裂与医院手术操作不当损伤肠壁有关。全文1979字,阅读约需6分钟。
尊重患者权利】尊重患者权利、人性化的医患沟通、知情同意,可以化解医患误解和矛盾。在当今的医疗活动中,医疗告知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告知患者的病情现状及变化趋势、采取的诊治措施及理由、医疗风险和替代治疗等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家属,详细解答病人及家属的疑惑,努力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知情告知的不足】在临床实践中,医务人员往往对此重视程度不够,病情告知不足而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医患沟通不畅导致患者对治疗的期望值过高;未详尽告知诊疗方案带来的获益和相关风险而侵犯患者的最终决定权;未详尽告知替代方案及与既定治疗方案的比较而侵犯患者的选择权。
【案例】常某某与XX大学附属医院、X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南民初字第40041XX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3) 医疗案例 (30)多点执业 第 DZ803
【基本案情】 2011920日,原告到原XX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XX院区肛肠门诊就诊,当日被收住院。诊断为混合痔。入院后于2011922日行环形混合痔切除术、PPH(吻合器痔环切术),原告术后出现血压降低、心率增快等低血压休克症状,经治疗后于第二日行剖腹探查、乙状结肠造口术,术后入ICU。后自会阴区肛门处出现少量多次渗血,急查血常规提示血红蛋白106g/L,于同月30日行经肛门油纱填塞止血术,经外院专家会诊,行保守治疗后,原告恢复可。经上海XX医院肛肠科会诊,同意转入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损害后果】 2012924日,原告入住上海XX医院住院治疗。行乙状结肠造口还纳+广泛肠粘连松解术后,于20121010日出院,共住院16天。出院诊断为PPH术后直肠穿孔,吻合口狭窄、乙状结肠造口术后。
医疗鉴定20121126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京)法源司鉴[2013]临鉴字第628号】认为,XX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XXXXX医院(XX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XX院区)在被鉴定人常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PPH术后直肠破裂出血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介于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
【伤残鉴定】XX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青万方司[2016]临鉴字第1291号】,认为原告剖腹探查术后评为九级残疾,结肠部分切除后评为八级残疾;原告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评为1人;原告残疾用具用品需每日应用尿不湿等卫生用品,每月360元,暂以2年为一个阶段,需费用8640元;原告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每月需300元,暂以2年为一个阶段,需费用为7200元。
法院认为】结合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程度本案70%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本案主治医生存在执业地点和执业资质的错误,故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主治医生没有为原告手术的执业资质,至于执业地点的问题,因XXXXX医院在事发当时同时也是XX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XX院区,本案主治医生作为XX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医生被派到XX院区工作,不违反相关规定。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XX大学附属医院和被告X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常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复印费及邮寄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38435.44元。残疾用品器具费21168元(截至2018919日)。后续治疗费5040元(截至2018712日)。后续护理费188002.50元(截至2019312日)。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患者行PPH术治疗出现直肠破裂,属于手术的并发症之一,医院已在术前告知手术风险。但医院应于手术中谨慎操作,尽量避免这一严重并发症的发生。患者PPH术后出现直肠破裂与医院手术操作不当,损伤肠壁有关。并不排除探查过程中应用扩肛器固定,进一步加重患者直肠破裂程度的可能性。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医院肩负着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对接诊的每一位患者均有责任尽自己所能进行合理合规的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因痔疮到被告处治疗,因被告手术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伤残等损害后果。被告应当对原告的伤害程度过错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热文推荐】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QQZR40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附十一例警示案例)//【解读5】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