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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18-11-19    作者:石文辉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一、不予支持的民事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办[2011]159号工作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除外。
二、支持的民事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物质损失”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归纳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确定。
(四)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陪护人员不超过2人。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伙食费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住宿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必须发生的合理住宿费用。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其他必要的物质损失。例如:鉴定费(根据实际产生的票据计算)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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