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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

发布日期:2018-11-19    作者:熊敏律师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做法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述,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肯定处置,如行政纪律处罚,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换一个具体行政做法,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隶属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做法,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述,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做法的监督,对具体行政做法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能够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受相应的政治职责。对于具体行政做法违法或不当导致的损害,相对人通常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做法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组织申述,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效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职责的基础上,能够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做法,使其违法做法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变换一个不当的行政做法,使相对人得到合法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受的决裂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做法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能够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得到补救。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做法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导致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能够运用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裁判撤销违法的行政做法,裁判变换不当的行政做法,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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