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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野趣多 安全保障不可少

发布日期:2018-11-20    作者:110网律师
暑假期间,先生一家三口及亲友来到一家农家乐度假。用完午餐,大家在农家乐经营者先生的安排下,准备前往该农家乐对面的自然河道水域进行游泳等水上活动。就在大家更换泳衣、穿戴救生衣的过程中,先生还不满十周岁的儿子脱离了众人视线,不知去向。此时突然有人大喊:“小孩儿掉水里了”。大家闻声赶来,发现掉入湖中的就是先生的儿子。不幸的是,孩子最终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原本轻松愉快的度假之旅被这一意外终止。巨大的伤痛笼罩着整个家庭。
事后,先生夫妇将农家乐的承包经营者先生、农家乐工商登记的经营方以及某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5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先生的儿子为未成年人,先生夫妇作为家长负有法定监护责任,而此次事故的发生系监护人疏于对孩子的看管,以致酿成悲剧。故驳回了先生夫妇的诉请。华先生夫妇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华先生夫妇声称此次意外的发生是农家乐的经营者先生未履行游玩项目中风险告知义务,发现小孩落水后亦未第一时间积极施救,导致儿子溺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先生辩称,事发水域是公共水域,他们不具有管理义务;农家乐工商登记经营方称其只是出租房屋供先生经营,经营范围无水上项目,与其无关;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表示该农家乐经营地及事发水域均不在其管辖范围。
该农家乐从事餐饮、住宿服务项目,但并不具备水上项目经营资质,而先生在实际承包经营中却宣传和开展了水上游玩项目。事发当日先生一家及其亲友已同先生形成旅游服务关系并实际履行。先生作为旅游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利用农家乐附近自然水域供游客玩乐,应严格执行旅游安全规范,确保游客旅游安全;农家乐工商登记经营方将农家乐住宿、餐饮服务以房屋出租形式交由黄先生承包经营,应对其实际经营活动中侵权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先生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事故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事发自然河道水域并不负有自身职责内的监管义务,故不应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最终,中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酌情改判先生夫妇自负80%赔偿责任;农家乐经营者先生承担20%赔偿责任,共计23.8万余元;农家乐工商登记经营方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全面履行对孩子的教育、保护等监护义务,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先生作为父亲带孩子出行游玩,对孩子的保护及活动控制相比他人更为有效有力,首先应承担对孩子的监护及看管责任。
同时,农家乐本身是旅游服务的经营主体,其经营活动应依法进行,无论是自己经营还是挂靠经营,旅游经营者应对经营场所等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进行相应的预警并配备适合的避险措施,对游客尤其是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还应采取高于普通人标准的安全保障措施。
   只有旅游活动参与各方共同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安全保障,方能有效避免旅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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