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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关系恶化,深圳母子就共同署名房产互诉法院 ,终审这样判

发布日期:2018-11-20    作者:郑兰运律师
亲情被金钱打败了?
早年购买的房屋署有母子二人名字,因为家庭关系恶化,产权纠纷双方互诉法院,近期,深圳一宗房屋产权分割纠纷案中,涉案父母方主张实际支付了房屋首付按揭等款项,儿子一方则主张未有相关代持协议等情况下产权登记效力不受影响,一审宝安法院支持父母方诉求,判决儿子需配合变更50%份额至父母名下,二审深圳中院则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父母方诉求。
共同署名房屋 产权纠纷互诉法院
涉案房屋位于宝安区圣淘沙骏园某栋,根据判决书,母亲王女士起诉主张房屋于2006年由其与丈夫两人出资购买,用于自住,不过因当时夫妻年龄不符合银行办理长期按揭贷款的要求,所以借用了二儿子孙某的名字签订合同、办理按揭贷款,房产登记最后办在了王女士和二儿子名下。
王女士诉称,虽然房屋有两人的名字,但实际上包括首付、装修、按揭、尾款等均是由己方支付,房屋也一直由王女士夫妻自住和占有,诉求法院确认二儿子为该房屋的“出名人”,并协助办理50%份额产权的变更登记。
该共有房屋分割纠纷一案,起初系由二儿子孙某起诉母亲王女士,后王女士提出反诉。就王女士诉求,孙某则主张相关首付按揭等转账凭证写明了“孙某付购房款……”,并且相关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也写明了自己名字“孙某”等等,不存在借名代持等情况,据此应享有经过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50%份额。
宝安法院一审审理该案中,孙某向法庭提交了前述相关转账凭证,然而,王女士一方则不予确认,并提交了深圳某纺织品公司的出具的凭证,显示相关转账系由该公司将应收货款用于支付购房首期款等,并且王女士提供相关银行流水证实其每月向孙某转账,用以偿还按揭贷款等支持。
一审支持母方诉求 二审撤销原判
判决书显示,在该案庭审中,王女士的大儿子也出庭作证,指其母亲多次借用子女及儿媳名义购房。为查明购房资金来源,宝安法院在庭审要求孙某出具购买涉案房产期间的收入证明,但规定期限内孙某未有提交,并递交撤诉申请。
综合相关证据,宝安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房产房款系王女士支付,但由于王女士与儿子孙某并未签订代持协议,且涉案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对王女士请求确认孙某系出名人的诉求不予支持,但认定孙某没有支付购房款,对王女士请求将孙某涉案房产50%的份额变更至其名下的诉求予以支持。
宝安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要配合母亲王女士将名下50%房产份额变更至王女士名下后,孙某提起上诉。根据深圳中院二审判决书,孙某上诉认为,物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除非有书面代持协议,否则不能轻易否定和推翻不动产权的登记效力。此外,孙某上诉理由中还认为,当时的购房款转账凭证均注明“孙某”,并且前述某纺织品公司系家族企业,此前自己也有在公司任职,涉案房屋购买时,正处于自己与妻子结婚阶段,购买时与母亲王女士就房产份额各持50%非常明确。
不过,对于孙某二审上诉理由,王女士一方则指包括多位亲属可以作证,且孙某当时还在北京依靠父母出资读书,只是在签合同时在到深圳签字,在当时不具备购买的经济能力。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王女士与孙某之间未有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也没有相关口头约定,即使按照王女士主张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考虑到双方母子关系,该主张仅能证明其代孙某支付了房款,不能说明双方曾约定借名买房,其诉求孙某协助变更50%份额登记缺乏依据,至于其在购房过程中代孙某支付的购房款,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综合前述,今年9月,终审深圳中院认定,孙某上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诉求。不过,不服判决,目前王女士已向深圳中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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