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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抢劫独行女子 抢得不足千元获刑10年

发布日期:2018-11-20    作者:郑兰运律师
三次抢劫独行女子 抢得不足千元获刑10年Law-lib.com  2018-11-20 15:33:08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来秀梅 今年只有20岁的小伙子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多个小区前先三次抢劫独行女子,虽然只抢得现金共计812元,但其犯罪行为“换来”的却是10年漫长的刑期。
闫某因工作和个人经济借贷问题与家人发生争吵,遂产生离家出走并抢劫他人钱财的想法。闫某购买了口罩、中性笔等作案工具在乌市米东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多个小区流窜,伺机跟随单独行走的女性作案。
今年3月8日19时许,闫某窜至乌市米东区一小区单元楼内,趁被害人栗某进入单元门内等待电梯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口罩捂住被害人栗某的嘴部,勒住被害人栗某的脖子后,将被害人栗某胁持至地下室向其索要财物,后将被害人栗某身上的现金512元人民币抢走后逃离现场。
3月9日20时许,闫某窜至乌市新市区一小区某单元电梯口附近,趁被害人谢某等待电梯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口罩将被害人谢某的嘴捂住准备向其索要财物,因被害人谢某极力反抗并奋力挣脱,闫某因怕被他人发现而逃离现场。
3月10日下午,闫某又窜至乌市水磨沟区一小区单元楼内,当被害人蓝某进入电梯后,闫某尾随其后进入电梯,左手用事先准备好的口罩将被害人蓝某的嘴捂住,右手将被害人蓝某的脖子勒住,要求其交出身上财物,后将被害人蓝某身上的现金300元人民币抢走并逃离现场。
3月11日,闫某被警方抓获。
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多次胁迫、强制被害人身体之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共计81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于近日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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