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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发布日期:2018-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1.一般情形
  (1)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全程保持-致,共同犯罪的形态就是这个一致的形态。例如,甲、乙共同实施抢劫罪预备行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着手实行,都成立犯罪预备。又如,甲、乙共同实行抢劫,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逗,都成立犯罪未遂。
  (2)一只老鼠坏一锅汤。这包括两种情形:第一,这是指如果有一人着手实行,大伙就都进人了实行阶段,其他人就別想再成立犯罪预备;第二,如果有一个人既遂,大家就都既遂了,其他人就別想再成立中止或未遂。②
  ②这只是大致原则。帮助犯中冇例外,参见前文帮助犯部分。
  2.成立中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
  如果有人想中止,只有脱离共犯关系,才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脱离条件: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具体而言:
  (1)预备阶段(着手前)
  ①共同正犯
  在预备阶段的共同正犯由于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尚处在共谋阶段,所以属于共谋共同正 犯。如果有人欲成立中止,要求自己放弃,并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如果是主谋者,须有效阻止其他人。不过,如果主谋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例如,甲、乙共谋三天后共同入室盗窃,第二天甲欲中止,对乙谎称:“我胃疼,去不了,你去吧!”乙相信便自已去实施,并盗窃既遂。甲没有明确告知退出意思,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②教唆犯
  教唆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被教唆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即有效阻止其他人。不过,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如报警、告知被害人),但因很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
  例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在去的路上,甲又后悔,便打电话让乙回来,但乙不答应。 甲便报警,并告知被害人让其做好准备。乙入室后被抓。甲成立犯罪中止。
  ③帮助犯
  帮助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例如,明确告知对方自己退出的意思,让对方意识到他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切实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在此,不要求有效阻止。
  例如,甲为乙的盗窃提供了一把钥匙,又后悔,向乙索要,乙暗自配了一把,然后将原来的钥匙还给甲,用配的钥匙盗窃成功。甲没有切实消除帮助作用,不成立中止,而成立既遂。
  (2)实行阶段(着手后)
  对于共同正犯,由于已经进人实行阶段,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 罪。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
  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欲成立中止,条件与预备阶段的中止条件相同。
  例如,甲在外望风,乙进屋正在盗窃主人的保险箱,甲打电话给乙,表示不再望风,并离开现场了。乙知道后继续实施盗窃并既遂。甲成立中止。
种类 阶段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共同正犯
此时属于共谋共同正犯:原则上,要求自己放弃,并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意识到。 如果是主谋者,须有效阻止其他人
自动放弃,并有效阻止
教唆犯
有效阻止实行者
有效阻止实行者
帮助犯
消除帮助作用
消除帮助作用
  【典型真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55题) ①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①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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