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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发布日期:2018-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这是指正犯出现认识错误,导致其实现的事实和共犯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不一致。
  处理原则:正犯因认识错误产生的法律效果,共犯也要承担。
  (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结论】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正犯定故意犯罪既遂, 共犯也定故意犯罪既遂。
  例1,(对象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误将丁以为是丙而杀害。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 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例2,(对象错误)甲教唆乙“杀死站在树下的吴某”,乙却听成“杀死站在树下的王
  某“,开枪打死了王某。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也成立故意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例3,(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因为没有瞄准,将丙身边的丁打死。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结论】不管是对象认识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可 参见第八讲事实认识错误一节)同时注意:教唆犯、帮助犯对于正犯在共同犯罪范围内的行为要负责,但是对于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例1,(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丙身边的宠物狗。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例2,(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打死丙的珍贵宠物狗,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丙。甲属于教唆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因为刑法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所以甲无罪。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此注意:甲对乙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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