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打架斗殴,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观点:王某1系已满八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故长龙小学应当承担责任的40%。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结果:
一、前郭县长龙乡长龙中心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王某2645.49元。
二、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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