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合同的签订地和实际盖章地不一致,哪里的法院有管辖权?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到本案中,涉案《某酒店投资合同》第十一条附则第二项约定“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投资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投资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合同的第十页最后一句载明“本合同由上述双方于2015年8月7日签订于7天酒店办公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此,可以认定该合同的签订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双方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海珠区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海珠区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约定管辖条款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双方应按该条款解决纠纷。故七天四季酒店向海珠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丹某酒店、廖某提出《某酒店投资合同》是七天四季酒店提供的格式文本,合同中显示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合同实际签订地为深圳市龙华区,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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