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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包网购货物申请退款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8-11-21    作者:刘琬琳律师
张某在淘宝网购买高端手机两部,价值20000元。快递员送货上门,张某验货之时趁快递员不注意,用事先准备好的假手机与所收手机调包,随后以收到的手机为假拒绝签收。张某通过淘宝网客服介入申请退款,并成功将购货款20000元退回。
对于张某趁验货时 “调包”手机,拒绝签收骗取退货退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在收货、验货时将手机调包,以退货退款的方式骗取货款退回和真手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理由如下:
第一,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哄骗被害人,使被害人“自愿地”交出财物,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由上可知,诈骗罪是采取欺骗的方法取得财物,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诈被害人是基于他人有瑕疵的意思交付(处分)财产而转移占有的犯罪。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财物,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将他人占有下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可见两罪最大的区别在于:诈骗罪属于表面上得到被害人同意的交付,而盗窃罪是未经被害人同意的盗取。
第三,根据淘宝网的交易规则,在淘宝网上购买手机并支付手机款后,该手机款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买家在不做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应视为交易成功,该款才会转到卖家手中。本案中,张某在收货、验货时乘机将购买手机调包,如果张某不申请退款,货款在一定时间内会自动转移支付给淘宝卖家,就不存在购买手机被调包的说法,因为购买手机的交易视为已经完成。但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收货时将手机调包,又通过对淘宝网隐瞒其调包的行为,使淘宝网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将手机款退回,骗取退款以达到其占有手机的目的,其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张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转自:中国法院网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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