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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剥夺政治权利

发布日期:2018-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剥夺政治权利
  1.概念:剥夺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
  2.剥夺的权利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第一,第(1)项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括村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 第(2)项是民主自由权。另注意:在管制刑中,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也不得行使这些权利;但在缓刑、假释里不剥夺这些权利。第三,第(3 )项、第(4)项是任职资格权,但不要混淆: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一般职务;而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职务仅限于领导职务,而不包括一般职务。
  3.适用对象。
  (1)必须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有两类:一是主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注意:如果人民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则不能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可以附加适用的犯罪分子。第56条第1款:“……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个概括规定,可以包括严重经济犯罪、严重贪污受贿、严重渎职犯罪的犯罪分子,也即只要是严重犯罪的,均可以适用。
  4.起算问题。
  (1)独立适用时,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附加于管制时,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同,同时起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包括从死缓、无期徒刑改判的有期徒刑)时,其刑期从拘役、 有期徒刑完毕之日起计算,或者从有期徒刑被假释之日起计算。注意一:因为拘役没有假释,所以不存在从假释之日起起箅的问题。注意二: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政治权利依然被剥夺,似不计算在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注意三: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4)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时,其刑期是终身,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剥夺。
  【总结】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拘役和管制是不同的,要注意区分。第一,在刑期上,附加于拘役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1年以上5年以下;附加于管制时,其期限与管制刑期相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长3年。第二,在起算方式上,附加于拘役时,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附加于管制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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