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一案
发布日期:2018-11-2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先生起诉称:2010年7月22日,我与被告王先生签订了房屋合同,约定被告王先生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甲市XX镇XX街1-2层建筑面积110.47平方米门市房屋,以100,0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我。当日,我将房款100,000.00元交给被告王先生。我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于被告在该房屋内经营小卖店,我同意被告在该房屋内继续经营至2011年2月23日。现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故被告没有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只能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我和被告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被告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先生答辩称:我和原告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因为我需要钱,向原告借钱,原告提出写房屋买卖协议,原告把钱拿给我,写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让我还钱,还钱后这个协议就无效了,当时借款是100,000.00元,实际原告交给我94,000.00元,扣了6,000.00利息,以后每个月利息都是6,000.00元,我共向原告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写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又写了房屋租赁协议,并且把房照给了原告。我不同意把房屋卖给原告,我同意还钱。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2日,原告孙先生与被告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王先生将自己所有的坐落于甲市XX镇XX街1--2层建筑面积110.47平方米门市房屋,以100,000.00元价格出卖给原告孙先生。当日原告孙先生将房款100,000.00元交付给被告王先生。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2010年7月22日至今,该房屋由被告租赁使用。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因此被告没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原告孙先生和被告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孙先生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发生的费用由原告孙先生承担。
五、律师点评
原告孙先生与被告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行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价格,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履行了购买人的义务;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房屋价款后,没有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抗辩主张是民间借贷纠纷,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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