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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中的忠实规制

发布日期:2018-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大部分人眼里, 婚姻是许定终身的诺言, 以爱情为基础, 道德为准则。但随着性文化的传播, 有人偏向于婚姻的理性思考:婚姻这种民事行为不过就是甲乙双方的合同关系。更有甚者认为婚姻最大的好处就是寻找固定的性伴侣, 以满足自己的性需求。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一旦不能满足固定的伴侣就容易形成婚内出轨的局面。因此, 婚姻法中的忠实规制迫在眉睫。

  关键词:性态; 忠实; 隐私;婚姻法
婚姻法论文

  一、关于性态与忠实的观点

  婚内出轨在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出轨一方违反了 (1) 夫妻间忠实和互相尊重的义务, 但实际上并没有准确的法条来规定此项义务的履行, 而单纯只是倡导性的规范, 于是在实践中就难以保障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并且对于“忠实”的看法理论界也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 忠实即为诚实, 只要精神不出轨, 不考虑肉体的性交的过错, 夫妻间相互坦诚便是履行了忠实的义务

  “柏拉图式爱情”可以说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但这种观点往往会引起社会上道德的强烈谴责。例如:妻子怀孕, 丈夫因为性需求而与他人发生 (3) 性行为。但丈夫只要诚实的告知婚姻关系中的另一半, 也视为对忠实义务的履行。这种理念同时又很容易造成夫妻双方的性态紊乱, 造成一系列通过性交而传染的疾病肆虐。

  (二) 忠实即为忠贞, 肉体不可出轨, 但是精神难以控制, 只要肉体保持忠贞便是履行了忠实的义务

  这里难免联系到现在的社会现状,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愿结婚, 可是一旦到了法定的适婚年龄又不得不相亲、不得不和“门当户对”的另一半共度一生。于是, 当人生中真正的他来到他们身边时, 精神的出轨已经难以避免。也许很多人会想着离婚, 但因道德、经济等多种原因导致离婚并不是那么简单而最终导致婚姻关系中的双方都不能获得精神上的幸福。此时, 婚姻中被伤害一方难免会降低要求, 仅仅进行形态的规制即出轨方肉体需保持忠诚, 降低患病风险, 同时也算是对自己的一种安慰。

  (三) 忠实既包括精神上的诚实, 也包括肉体上的忠贞

  这种观点是为人们所广为接受的一种对于“忠实”的理解, 这也是对婚姻双方当事人的高标准要求, 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真正做到从一而终。违反此类忠诚的典型代表莫过于 (4) 婚内非法同居。

  笔者曾经做过调查:百分之78.6%的受访者忍受不了另一半单纯精神出轨;受访者中的89.7%不能接受另一半单纯肉体出轨;而不能忍受双重出轨的人数占比竟高达100%。由此可见:一旦有人既违背了精神上的诚实, 又违反了肉体上的忠贞, 其受社会谴责的力度远大于以上第一、二种观点。

  二、“忠实”规制的实施补救措施

  虽然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但是真正要对其进行规制却十分困难, 其主要原因在于合法证据的收集不易。因为收集证据时, 很可能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隐私权。

  有学者认为婚前协议十分必要,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婚前协议来规避隐私权侵犯问题:倘若未来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而另一方收集的相关证据纵使侵犯其隐私, 也不以侵犯隐私起诉, 以作为出轨的代价 (仅限夫妻双方当事人) 。但笔者认为隐私权具有人身性质, 而人身性质具有法定性, 因此不适合进行合同约定。

  也有学者认为, 侵犯隐私权也分场合, 即在公众场合卿卿我我还是在私密空间做着非法勾当是有区别的。笔者赞同其观点, 如果是在公共场合举止亲密, 则不应构成侵犯隐私, 因为光天化日之下, 过错方此时应被视为没有想要保护隐私的意愿, 此时的录像、照片等就不应该视为侵犯隐私, 法官不应排除此项证据。但在私密空间则又要分是夫妻住所还是其他地点。 (这里不做详细分析)

  如果说肉体的性态规制可以依靠上述证据手段获得, 那么对其规制方法, 法律做了一些相关规定, 如重婚罪等。也有学者认为对于通奸等行为往往是通过行政处罚来规制, 这样的处罚往往使得夫妻中的无过错方受到二次伤害, 因此其中婚内违反忠实义务方需用自己婚前财产对受害方进行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 (5) 周刚等学者认为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处罚责任。但笔者认为此项行政处罚的后果应由夫妻中的违反忠实方和第三者连带承担, 因为双方都有违反最基本的婚姻制度, 对其失败的婚姻都有着过错。

  参考文献
  [1]李小军, 叶文庆.离婚损害赔件偿案中偷拍证据与隐私权保护.云南:法制与社会出版社,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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