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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买卖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8-11-23    作者:耿武杰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1x)豫0xx5民初1xxx7
原告安某某,男,汉族,19xxxxx日出生,住xxx县。
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xxx日出生,住xxxx区。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888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耿武杰、洪利华,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151022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郭某某(系夫妻关系)在中介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50xx65)。原告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单元××房屋××套。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被告于立契之日起60日内将该套房屋所有户口迁出;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依约定履行了付款及房屋过户义务。但被告就户口一事拒绝履行其义务,时至今日仍拒绝将其名下的所有户口迁出涉案房屋。因此导致原告及家人无法将其户口迁入涉案房屋,从而影响原告子女上学等一系列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二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近30万的违约金,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仅仅要求赔偿12万的违约金,以弥补其遭受的经济损失。高出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原告同被告几次协商迁出户口问题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违约金12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郭某某同意于20171113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安某某违约金17000元。
二、若被告王某某、郭某某逾期不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则按照违约金2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安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今后别无纠纷。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二〇一xxxxx
书 记 员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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