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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认定与主要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配偶权概述

  1.1、配偶权的内涵与性质

  配偶权一词最早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 配偶权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定义:配偶之间要求对方相互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我国法律对于配偶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学术界对于配偶权的涵义也有一定的争议, 主要有以下几类观点:身份说认为配偶权是合法婚姻关系前提下的配偶之间互相享有的身份权益;陪伴说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配偶权的定义基本相同;利益说认为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专属于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利益。法定说认为配偶权是在夫妻合法婚姻关系与配偶身份前提下而享有或承担权利与义务的统称[1]。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赋予配偶权内涵, 侧重点各有不同。总之, 配偶权是以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夫妻双方基于配偶关系而产生的互享权利和互担义务的身份权。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认定与主要民事责任

  从配偶权的内涵可以看出, 配偶权具有身份权性质。身份权是指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 为维护其特定身份权益所必需的人身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相互忠实, 相互尊重的义务体现配偶权的身份权性质。第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有学者认为, 身份权是一种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因此, 配偶权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结合的权利。

  一方面, 在配偶权对内关系中, 夫妻双方可以互相平等地主张配偶权, 比如夫妻双方可以相互主张同居的权利, 同时也互负有同居的义务, 夫妻双方既是权利人也是义务人, 这体现了配偶权的相对性;另一方面, 配偶权在对外关系上, 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享受专属于该夫妻之间的权利和承担该夫妻之间的义务[3]。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都可对第三人主张配偶权, 第三人应尊重配偶关系, 第三人不得侵犯配偶权, 侵犯配偶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体现了配偶权的绝对性。综上所述, 配偶权不是单纯的绝对权, 是在对内关系中表现为相对权, 对外关系中表现为绝对权, 其具有双重属性的身份权。

  1.2、配偶权的内容

  配偶权究竟包含哪些内容, 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大概包括以下几类:住所决定权、性权利、夫妻姓名权、同居权、忠实请求权、协助权。本文限于篇幅的原因, 主要探讨配偶权中的同居权和忠实请求权及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缘由。

  同居权是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是两性的结合, 同居是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关系形成也标志着夫妻同居生活的开始。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夫妻共同饮食起居、互相扶助、共同处理家庭事务、进行性生活等内容。从同居权的内容来看, 主要是夫妻之间互享、互担的权利和义务, 这也反应在很多域外立法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同居义务所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比如英国的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同居义务, 只有法院依法定程序发出离婚令,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同居义务才终止, 但是配偶一方由于工作学习等因素暂时不能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情况不视为不履行同居义务。

  忠实请求权是在配偶关系中, 夫妻一方有请求另一方履行忠实于婚姻的权利。广义的忠实请求权还包括当第三者的权益和配偶一方的权益发生冲突时, 配偶的另一方不得为了保全第三者的权益而舍弃配偶的合法权益[4]。我国《婚姻法》总则部分规定的夫妻之间忠实、尊重的义务太过于笼统, 并不能从法律角度对配偶间的忠实请求权产生有力的保护。

  从上述对配偶权中同居权和忠实请求权性质及内容的探讨, 揭示出了配偶权有如下两个重要的法律特征。首先, 配偶权具有身份属性, 配偶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从配偶权的主要内容来看, 配偶权主要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由于第三者不满足配偶权的身份性要求, 自然而然也就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 第三者侵犯了具有专有身份属性的配偶权, 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 忠实请求权本质上是带有救济性质的权利, 它的价值功能在于保障配偶权受到来自于他人的侵犯时, 夫妻一方可以对他人主张权利。由于我国《婚姻法》对他人仅仅界定于夫妻, 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更为周全地保障配偶权不受侵犯, 因此, 需将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纳入到忠实请求权实现的规制范围。

  2、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认定

  2.1、第三者的界定

  本文所说的“第三者”是在特定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一类人,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第三者”的含义没有明确规定。所谓第三者是指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有配偶, 仍旧长期与其保持婚外性关系, 破坏他人合法配偶权的人的总称。首先, 第三者在主观上是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有配偶, 具有破坏他人配偶权的故意行为。也存在第三者一开始不知情, 但是在知晓他人有合法配偶后仍旧没有终止婚外性行为, 不能以起初不知情为理由而免责。

  需要注意的是, 基于欺骗或者威胁与有配偶者保持婚外性关系不能被界定为第三者。另外, 第三者客观上实施了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具体的表现形式有同居、通奸、重婚。由于法律不惩罚思想, 单纯的精神恋爱、思想出轨不能被归属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最后, 与有配偶者保持性关系的主体不仅限于异性。同性恋也可能满足侵犯他人合法配偶权的构成要件。对于第三者的婚姻状况应该包括已婚与未婚。

  2.2、第三者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类型

  现实情况中,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主要有重婚、姘居、通奸三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与刑罚力度, 重婚行为具有侵犯性。行为主体包括已婚者也包括未婚者。行为方式是指同时维持两份婚姻, 既包括两份法律婚姻, 也包括一份法律婚姻、一份事实婚姻。由此可见, 重婚作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一是有配偶者在没有解除原本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的, 此时维持两份法律婚姻;二是有配偶者在没有解除原本婚姻关系前提下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此时一份法律婚姻、一份事实婚姻。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保护的都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不在保护范围之内。也就意味着男女双方是事实婚姻, 并没有登记结婚,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与其中一方办理结婚登记, 不属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或双方, 不以再建立婚姻关系为目的, 与对方在一定时期内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姘居与通奸相比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姘居即意味着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与其配偶之间合法同居、请求忠实的权利被严重侵害。这对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是不公平的, 即便道德舆论会对姘居行为进行谴责, 但这也不能弥补配偶关系中无过错一方身体和精神上遭受的创伤。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第三方长期发生性关系, 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我国现行法律不认为通奸是侵犯法益的违法行为, 这里不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军婚罪。仅仅限于道德领域的谴责无疑是纵容了通奸行为, 这同样不利于对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方身份权益的保护。当今社会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无论是重婚还是姘居、通奸, 都是对合法配偶权的无视与侵犯, 如果合法的配偶权在遭受侵犯时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救济, 那么对于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在法律上的保护力度基本是零。这一方面纵容了社会上的小三风气, 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 将会使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处于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尴尬处境。所以发生了小三当道, 原配沦落悲惨境地, 甚至有的原配因为不堪侮辱选择了结束自己生命的畸形现象。

  3、构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制度

  3.1、建立配偶权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配偶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故认为应在婚姻法中增设配偶权, 同时明确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包括同居权、家事代理权、忠实请求权等。一方面, 可以将配偶权纳入《婚姻法》的保护范围, 有利于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另一方面, 也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受害方在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救济提供法律保障。第三者的行为归根到底是侵犯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配偶权, 试想如果立法没有对配偶权进行规定, 无过错方在自身权利遭受到侵犯而请求救济时则失去了法律依据。《婚姻法》中增设配偶权, 在无过错配偶方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 无过错一方可以向第三者主张权利, 提起侵权之诉, 从而得到损害赔偿[5]。

  学术界对于提起基于侵犯配偶权之诉的主体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 请求权主体应该是除了第三人以外的配偶双方。这种观点是把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与无过错配偶的一方看作是一个整体, 第三者即使是与有过错的一方共同实施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但是在提起侵犯配偶权之诉时配偶双方都是权利主体;有的学者认为请求权主体不仅仅是无过错配偶一方, 还应该包括配偶双方的婚生子女。

  上述观点有失偏颇, 理由如下:配偶权是合法婚姻前提下夫妻双方互享的权利, 对外具有排他性, 子女不享有这一身份权, 所以不能作为提起以侵犯配偶权为由诉讼的主体。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如果致使子女无人抚养或者受到精神损害, 也不应以侵犯配偶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 两者不能混淆[6]。合法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更不能以侵犯配偶权为由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有过错配偶一方的行为本身就是对夫妻双方配偶权的侵害,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都能得到法律的救济, 显然是有失公平的。综上所述, 提起配偶权侵权诉讼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方。

  3.2、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形态与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法》) 规定:“共同责任是指由两人以上的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方基于故意共同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的行为, 是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方的共同侵权, 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 无过错配偶方可以自主选择由第三者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还是由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 也就意味着无过错配偶方必须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 才能向过错配偶方追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显然不利于权利损害后的法律救济[7]。只有建立起婚内侵权责任制度, 无过错配偶方才能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过错配偶方寻求权利救济。这可以与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相得益彰, 从而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方的配偶权。

  《侵权法》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故认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过错责任是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 (故意或者过失) 而侵害他人权益时, 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首先, 加害人实施了违法加害行为, 以作为的方式或者不作为的方式。配偶权夫妻之间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第三者通过与过错配偶方实施通奸、姘居或者重婚的作为行为, 严重侵害了原本属于合法夫妻之间享有的配偶权。

  其次, 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故意或者过失) , 第三者明知他人拥有合法配偶或者起初不知道而后来知晓的情况下, 仍旧与其长期发生性关系, 对造成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方身份权利遭受损害这一结果成立主观故意[8]。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如果第三者由于过失在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后才知晓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 并且及时地停止了上述行为, 不应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再次,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无过错配偶方身份权益受到侵害的结果必须是第三者的加害行为导致, 两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这里就会产生一条第三者的免责事由:如果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方实施的婚外性行为得到无过错配偶方的同意, 换言之, 无过错配偶方明知第三者的危害行为, 主观上采取无视默认的态度, 客观上不仅没有阻止反而支持此种行为, 则不能将无过错方配偶权受到损害的结果归结于第三者与过错配偶方实施的婚外性行为这一原因上[9]。

  最后, 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害。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对配偶权进行明确规定, 但是无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的规定都能看出配偶权作为一种身份权益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综上所述,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3.3、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赔偿范围、赔偿责任及赔偿方式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第三者的危害行为会导致无过错配偶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 可见,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者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了无过错配偶方的身体损害, 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属于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例如, 最近社会上经常出现原配被小三赶出家门, 沦落街头, 甚至小三带人殴打原配为了逼原配离婚畸形的事件。无过错配偶方由此遭受了身体和心灵的双重损伤, 无法正常地进行工作与生活。财产损失是指无过错配偶方因为第三者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损失。

  一方面, 本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的财产由过错配偶方用来与第三者的日常开销, 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受到了第三者的控制与处分, 这是无过错配偶方财产直接损失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 无过错配偶方为了恢复配偶权花费的费用是其财产间接损失的体现。中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归纳了几种类型:一是收集通奸证据所产生的费用, 二是通奸子的生产以及抚养费, 三是离婚诉讼费用[10]。第三者为此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第三者应返还原本属于合法配偶之间的共同财产, 以其造成的损失为限度赔偿由此给无过错配偶方带来的财产损失。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介入他人合法的婚姻关系, 破坏了配偶间互相请求忠实与同居的权利, 对受害的配偶方来说是巨大的心灵创伤与严重的精神损害。我国民法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在具体实践中, 可以根据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对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的程度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如第三者悔悟及时, 并且采取了措施将对无过错配偶方的精神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就可选择让其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责任。如果这些方式难以救济受损的权利则可以让第三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者需以其个人独立的财产对无过错配偶方进行损失赔偿。

  第三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金额的制定标准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无过错配偶方的精神损害程度;其次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和消费程度;最后是应兼顾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不同地方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应该有所差异。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应该根据自由裁量原则, 对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具体的判定[11]。这既合理地维护了无过错配偶方的身份权益, 又防止其为了片面追求较高的赔偿金额而滥用诉讼权利, 从而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吴丽娟.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民事救济制度[D].扬州:扬州大学, 2014.
  [2]陈晓莉.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D].重庆:重庆大学, 2014.
  [3]曾祥生.论配偶权的侵权责任法保护[J].法学评论, 2014 (6) :85-96.
  [4]张红.道德义务法律化非同居婚外关系所导致之侵权责任[J].中外法学, 2016 (1) :81-99.
  [5]李永, 张驰.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探析[J].法制与社会, 2011 (25) :279-280.
  [6]刘仕英.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14.
  [7]贾静.论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J].政法论丛, 2013 (5) :102-108.
  [8]郭佳.论配偶权被第三者侵犯的民事救济制度[D].北京:北京化工大学, 2012.
  [9]王莹.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D].南京:南京大学, 2011.
  [10]刘爱.“第三者”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研究[D].乌鲁木齐:新疆大学, 2014.
  [11]张熠星.论婚姻第三者对配偶权的侵犯及其法律责任[J].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2 (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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