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窥视、偷拍行为的定性

发布日期:2018-11-25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3月26日晚9时许,原告与八九个朋友在灌县老妈砂锅串串香北辰店吃饭,期间原告上饭店厕所(在后厨旁边),在上厕所时,原告忽然听到了咔嚓声,原告赶快推门出来,发现了被告正在用手机在门缝拍照,原告叫来其朋友,将手机抢过,发现被告手机上有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女性上卫生间的照片,于是原告拨打了110,被告对其偷窥,拍照的行为供认不讳,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被告用手机偷拍了原告上厕所照片,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请求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姚志斗律师观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本案中被告实施了窥视、偷拍的行为,使原告的隐私被知悉,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件结果: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葛某某口头作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龙宇涛律师
四川成都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