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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台阶滑倒摔伤 法院判店家担责六成

发布日期:2018-11-25    作者:池万浩律师
消费者在消费场所意外摔伤,经营者是否需要担责?日前,湖南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件,消费者王女士在KTV台阶上滑倒致骨折伤残,KTV被判承担60%的责任。
  2014年6月10日晚,王女士和朋友在长沙市某娱乐城的KTV唱歌,其间她去了趟卫生间,不料在卫生间厕位台阶上摔倒,脚踝当即红肿。王女士十分痛苦,不能动弹的她被朋友抱到了包房,KTV负责人对其受伤脚踝处喷涂了药物。因伤势严重,王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王女士左下肢骨折,构成八级伤残。
  之后,王女士多次与KTV老板进行沟通。KTV老板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拒绝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随后,王女士将KTV老板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KTV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KTV老板作为该娱乐城的经营者,应在其经营场所内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尽管卫生间地面铺有大理石地板、厕位建在台阶上,但因卫生间内用水频繁,故卫生间地面存在安全隐患。虽保洁员在王女士去卫生间时打扫了卫生,但不能表明当时地面是干燥的。卫生间墙上及台阶上贴有提醒标识,但根据卫生间的使用性质及构造特点,仅设置提醒标志不足以防止顾客因地滑摔倒,KTV老板应承担责任。王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酒后去卫生间更应注意到卫生间湿滑的情况。因此,王女士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王女士应对自己摔倒承担40%的责任,被告KTV老板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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