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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一个月倒欠老板195元,单位真有罚款权?

发布日期:2018-11-2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十六岁的小雪因生活拮据便辍学出来打工。今年5月,她应聘到西安骡马市附近的张胖子私房菜做服务员。
刚开始负责人承诺待遇是2100元,加全勤共2200元。工作几天后,老板娘又告诉小雪,新人的基本工资是1700/月,上厕所超过10分钟要扣钱。
小雪在920日离职。后来前往饭店索要工资时,却发现自己还倒欠老板195元。工资条显示:小雪的工资每天为60元,出勤20天共1200元,因为迟到忘打卡共扣除145元,工服围裙钥匙等共扣除250元,旷工两天每天扣500元,最终实发工资负195元。
原本以为只是黑心老板坑员工的老套路。然而谁都没想到,当记者采访私房菜馆的负责人时,他十分平淡地称:我们看了工资条工资是负的啊。记者进一步追问为什么是负的时,对方竟滑稽地称:有记录的嘛,还为啥是负的,算成负的跟我俩有啥关系。
如果我们不仔细追究,没准还会认为老板账算的确实挺清楚的。你看,单位制度规定的很清楚,加减算术也没问题,为啥工资是负的只能问员工了,跟单位有什么关系。
因此,要是我们不搞清楚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容易被这位负责人这套伪逻辑给唬住,合法权益被侵害而不自知。
案例中菜馆的劳动违法之处有很多,比如没有与小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克扣工资、胡乱罚款、雇佣未成年工未登记备案、收取劳动者押金等等。本文重点讨论用人单位胡乱罚款的问题。
单位规章大于法律?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用人单位为了有效地管理劳动者,必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是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也是劳动者的重要义务,这一点毋庸置疑。
然而,劳动者虽然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却并非是用人单位的附庸和奴隶,用人单位无权任意宰割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限要受到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双重约束。
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换言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更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有权罚员工的款?
案例中小雪的工资之所以变成负数,主要原因是单位规定的巨额罚款(旷工一日扣500元)。因此我们应当弄清楚,用人单位有罚款权吗?
罚款是对公民财产的剥夺,本质上是一种公权而非私权。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财产的剥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否则,法无授权即禁止。
劳动领域主要的两部法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罚款权,纵观全部条文,并没有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表述。
唯一提到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罚款的劳动领域法律规范,应该只有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但该《条例》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理念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格格不入。在20081月已经被国务院第 516 号令废止。既然已经被废止,该《条例》就不能再作为用人单位罚款的法律依据。
从当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要求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并无权采取罚款处罚。
既然用人单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换言之其并无罚款权。那么,在规章制度中设置罚款条款就涉嫌违法,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若被乱罚款,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单位克扣工资的救济途径
根据上述分析,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力对员工进行罚款,单位胡乱罚款的行为,实质上是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由于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主要义务,单位随意扣罚工资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若用人单位以罚款的名义克扣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然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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