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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8-11-26    作者:刘甲律师
一、原告诉称原告十堰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湖北某公司土地整理及金钱河治理施工合同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4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湖北某公司土地整理及金钱河治理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公司所承揽的位于郧西县夹河镇陡岭子村、卧龙岗村、石门村、宋家滩村的河道治理及挡土墙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150天,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被告在原告在进场三个月后退还该笔保证金。2017年3月21日,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保证金5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一份证明其收到该笔保证金。但原告缴纳保证金后,被告迟迟没有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后经原告多方打听得知该工程因被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进行,至今该工程一直未动工。原告多次找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仅退还了7500元,剩余42500元至今没有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具此状,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被告湖北某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三、审理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原告十堰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协商由原告对被告所承揽的位于郧西县夹河镇陡岭子村、卧龙岗村、石门村、宋家滩村的河道治理及挡土墙工程进行施工,由原告向被告交纳工程保证金50000元。2017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桂转帐支付工程保证金5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收据交款单位:俊豪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款方式:人民币支付转帐,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收据上加盖了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2017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湖北某公司土地整理及金钱河治理施工合同书》,约定:甲方为湖北某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十堰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述以下协议:工程内容为土地整理(3700亩)、陡岭子二坝至大坝之间的河道治理及挡土墙工程;工程名称为湖北某公司土地整理及金钱河河道治理;工程地点为十堰市郧西县夹河镇陡岭子村、卧龙岗村、石门村、宋家滩村;土地整理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前整理完毕;整改土地面积为1700亩,整理费用为包干制,包括施工、材料、机械等一切费用,总计费用1200-1300元/亩;付款方式为在干完第二个月结第一个月的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前月的款项,完工后一次性结清全部款项,预留5%的质量款;金钱河河道治理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的大包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施工以2013年定额取费标准下浮5%计算,含税,包括土建、安装、工程费、管理费等合同承包范围内全部费用,人工费用按照十堰市当地市场信息价差调,甲方签证确认,具体工程价款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依据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人身安全保证金100000元,该保证金在乙方进场三个月后退给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设计进行变更,但变更的工程量必须经过甲方工程负责人及工程监理签字后方能认可;工程施工费支付方式为甲方按照施工单项月完成的工程量的60%付给乙方工程款,工程总量完工后,甲方按本项目完工量的总造价的95%付给乙方,预留5%在一年内工程未出现质量事故后一次性付清给乙方;该项目工期为150天,工期依据甲方出具的开工令之日为准,即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施工期间遇暴雨、风、雪、地震、战争及政府的重大活动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顺延;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和双方责任;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如遇有争议时,待双方协商后再做补充,协议不成时申请仲裁或向本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被告在《湖北某公司土地整理及金钱河治理施工合同书》上加盖双方公司合同专用章。后因涉案工程一直未开工,工程启动时间无法确定,原告找到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传桂要求退还工程保证金,被告表示同意,于2017年6月30日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5000元,又于2018年1月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2500元,共计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7500元,尚有工程保证金42500元未退还。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另查明,湖北某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传桂变更为肖凡,肖凡占公司100%股权。四、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十堰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北某公司土地整理及金钱河治理施工合同书》;二、被告湖北某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十堰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42500元。案件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计471.50元,由被告湖北某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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