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行医失当造成患者受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么?
发布日期:2018-11-26 作者:郭庆梓律师
医务人员行医失当造成患者受伤
2012年7月2日,宋占云因为腰痛到被告宣武医院处就诊,该院吴浩医生诊断后安排宋占云到被告仁和医院处进行手术。宋占云在被告仁和医院做手术过程中,由于医院的重大过错造成了宋占云失血性休克、右髂总动脉两处3mm×3mm的缺损、左髂总静脉15mm的破裂、后腹膜血肿等,后因被告仁和医院处医疗设施落后,没有可以更换的人工动脉血管,等被告宣武医院的医生送来人工血管后已经过了几个小时,造成宋占云更加严重的损伤。宋占云前腹由于二次手术被切开了350mm的刀口,后进行了更换右髂总动脉人工血管、缝合左髂总静脉血管手术治疗。宋占云虽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后来病人多器官功能衰竭,且术后腰间盘突出病症并没有任何好转。如今宋占云身体虚弱,不能短距离行走、精神恍惚等。第一次治疗腰间盘突出时,被告仁和医院收取了住院押金20 000元,后因医院过错造成了二次手术,又交纳了18 200元,此外,手术前被告仁和医院向宋占云索要了5000元红包。宋占云是一家的主要劳动力,全家老小都靠宋占云养活,由于二被告的不负责任,对宋占云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应该对此次医疗损害事故负全部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宣武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宣武医院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在会诊时出现医疗损害,应该由申请会诊的机构承担相关的诉讼责任,我方只是派出医生前去会诊,不是医院的具体行为,所以我方不应该作为诉讼主体,不同意宋占云的诉讼请求。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被告仁和医院的医疗行为存有一定过失、该过失与宋占云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系数值为60%-90%,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将责任比例确定为90%。宋占云的治疗系在被告仁和医院完成,被告宣武医院不是宋占云的治疗主体,不应承担本案的过错责任,故对宋占云要求被告宣武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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