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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要约要具备哪些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18-11-26    作者:张梅律师
一、合同上要约要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一个订约建议要成为要约,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须具备四个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也就是说,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一般认为,一个建议明确了标的、数量、价格或数量与价格的计算方法就算满足了要约的条件。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点最重要。
(3)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作出的,即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 的相对人能够确定是谁发出了要约。
(4)要约须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大多数情况下如此,但某些特殊特殊场合则有例外,如空驶揽客的出租车、自动售货机、戏院、电影院以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有以下几个区别:
(1)目的不同。要约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唤起相对人的承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性质和效力不同。要约是一个意思表示,它一经发出,要约人即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是一个事实行为,它发出后,对要约邀请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3)要约一般向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既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
虽然要约和要约邀请在理论上有很大的区别,但面对一个订约建议,到底将它看作一个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往往很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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