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之争
发布日期:2018-11-26 作者:赵双剑律师
小区内的车位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独立车库,这种车库是按规划建设,开发商一般单独出售,产权属于购买人,可作为附属物办理产权。
2、小区内规划的车位,这种车位属于小区规划审批的独立车位,按照设计规范要求,住宅小区必须按照1:1.3比例配备车位,按照谁投资谁享有的原则这种车位的归属原则上属于开发商,但业主有使用的优先权,至于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要结合开发商的销售政策承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这往往也是开发商营销策略上的一个亮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议大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求明确将此内容写入合同,避免日后口舌之争。
3、结合人防工程设置的车位,以下简称结防工程。这类车位一直是争议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这类车位的归属应属于业主共有,由所聘物业公司按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管理。主要理由是:其一、结建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已由业主分摊。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规定:“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据此,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业主分摊了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用,承担了结防工程建安成本就应该享有结防工程的收益权。其二, 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角度分析,结建人防工程不能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独立存在。在业主已取得了小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成为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小区业主就应该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地上和地下空间使用权,在承担人防法义务的前提下,结防工程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归属于开发商既无法律上的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果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的房产权,业主享有土地使用权,显然违反了房地一体制度。依照房随地走、房地一体规则,地下室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此物权法有明确规定。
综上四种类型,笔者认为经政府审批的规划、费用的负担是界定车位归属的关键,业主在维权时应充分依据小区规划和工程造价。
这个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 自己车在车位上被楼外墙上的下水管道砸坏了,物业不作为,怎样维 4个回答0
- 我们小区。最近画了许多车位要求我们业主租赁。每年600块钱。没有租 2个回答0
- 我订的车位,被其他业务员卖了,咋处理 2个回答0
- 麻烦咨询一下:物业管理人员私下把他们车位租给我,租期一年(4200元 4个回答0
- 你好咨询一下我买的地下立体车位使用后故障太频繁我想退车位可以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大美商丘律师
-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要求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公司法》修订的加法、减法和“引法”
- 最高法院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9条裁判意见
- 什么是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它的好处及如何搭建体系??
- 最高法: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
-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 一个老问题:创意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 法院处理诉讼离婚案件,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则?
-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之间的关系
- 实用艺术品如何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 电视剧台词引用了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侵权吗?
-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文公布
-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建筑材料 的行为是否应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