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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后工作 解除关系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8-11-26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例简介: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起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的员工,2013年11月16日开始在被告处工作。2016年8月底,被告以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为由,将原告裁员,但没有按法律规定发放经济赔偿金。原告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被告辩称,原告入职被告处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应当驳回。
法院判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成立劳务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61年8月19日出生,至2011年8月18日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此其于2013年11月16日入职被告处时已经超过50周岁,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退休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劳动者劳动权的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已经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明确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本案中,原告于入职被告处时已经超过50周岁,如前述,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此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在本案双方为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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