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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日期:2018-11-26    作者:冯永骅律师
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拘留被释放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0000元。被执行人姜海龙被释放后,未履行和解协议,农安县人民法院欲对查封其名下的两台轿车进行评估拍卖时发现已被其转卖一台,遂于2016年5月3日对其实施了第二次拘留。拘留时,姜海龙极不配合,声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此次拘留期届满后,姜海龙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于洋于2016年5月17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于洋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7月4日立案,7月28日对姜海龙予以逮捕。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姜海龙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提出和解一次性给付15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姜海龙的认罪悔罪表现,取得了于洋的谅解,于洋当庭要求撤回自诉申请,农安县人民法院当庭准许自诉人于洋撤诉,释放了被告人姜海龙。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擅自转卖法院查封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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