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8-11-27    作者:110网律师
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自己的用人成本,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法律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那么,劳动者为了得到双倍工资,故意拖延甚至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承担给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吗?你是怎么认为的?现在我们结合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
【案情概述】
  狗蛋于2015220日进入甲公司工作,甲公司要求狗蛋在一周内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狗蛋以各种理由不签合同,公司遂在书面劳动合同末尾下方备注狗蛋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信息。甲公司则继续留狗蛋在公司工作。20171220日,狗蛋向公司辞职,同时要求甲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甲公司以狗蛋拒签合同为由,不予支付。
【意见分歧】
  针对劳动者狗蛋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再承担双倍工资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因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主动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签订,是劳动者放弃自身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有别于用人单位主动不签的性质。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律强制性义务,如果劳动者不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劳动法律规定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倘若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继续在公司提供劳动,则当然需要承担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评论分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均由劳动合同确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为了便于劳动的管理,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因无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为此付出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劳动者时,如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本案,甲公司在狗蛋入职一个月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就应终止与狗蛋的劳动关系,而非继续保留狗蛋的劳动关系。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合法权利,倘若,用人单位放弃该权利,而继续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当然需要承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经验总结】

综上所述,即使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条件时,用人单位仍然需要给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如遇到劳动者拒绝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果断告知劳动者如不签合同就要解除劳动关系,以此预防这类劳动者拒签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