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次“假撞”货车“碰瓷”,“碰瓷”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8-11-27 作者:张梅律师
去年10月,有盗窃前科的陈某、有吸毒和赌博前科的徐某伙同唐某组成碰瓷团伙,在马路上开始他们的骗术表演。唐某负责驾驶轿车,故意别车迫使过往货车驾驶员急打方向,陈某负责骑自行车假装被货车撞倒受伤,徐某则假扮路人拦住货车。然后,唐某再假扮陈某的亲友赶至现场,以陈某受伤需要救治为由,要求货车驾驶员赔钱私了。该团伙专挑国道等货车较多的路段进行碰瓷,每次诈骗得手1000元至3000元不等。至今年3月,他们已在宜兴、丹阳、金坛等地连续作案8起,合计诈骗17200元。
法院审理:三男子犯诈骗罪领刑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唐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假装被货车驾驶员撞倒并受伤的手段,多次骗取货车驾驶员的钱财,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说法:“碰瓷”行为如何定性
对于“碰瓷”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此类行为原则上考虑构成诈骗罪。由于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会明示自己的主观目的,会对事实真相加以隐瞒从而骗取对方“自愿”交付赔偿款,因此“碰瓷”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如果“碰瓷”行为被人看穿,“碰瓷”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方法,致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仍有选择的意志自由的,一般则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否则,“碰瓷”行为人以暴力或胁迫方式,达到“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甚至直接从被害人处强取一定数额的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三)如果“碰瓷”行为人采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变道行驶的车辆等行为,可能造成对方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让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损失,行为人对此手段的危险性认识或应认识,但仍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的,甚至不只一次实施此类行为的,其主观心理已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 大货车在国道高速公路上,不缴费闯关卡,这个行为该如何定性呢?又会 6个回答0
- 双方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9个回答0
- 如何给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定性 0个回答0
- 村长行为如何定性 4个回答0
- 甲以虚假合同为由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