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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字号是否造成混淆

发布日期:2018-11-27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字号是否造成混淆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德源轴承有限公司(下称德源公司)于1998年8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制造轴承、汽车配件,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LDK”。杭州兴业轴承有限公司(下称兴业公司)于2001年期间作为德源公司杭州总经销,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轴承等产品。2001年至2002年期间,卢燕华作为兴业公司业务员,参与经销德源公司生产的轴承产品。2004年10月14日,卢燕华取得了注册号为第3399259号“德源”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包括轴承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卢燕华将其所有的第3399259号“德源”注册商标许可杭州日升机电有限公司(下称日升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期限自200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2007年10月22日,卢燕华将该商标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备案。日升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8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卢燕华,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轴承、轴承座及配件等。日升公司在其网站上声称其经营的品牌为“RSB/德源”,同时在其宣传材料中称其主要以生产和销售“RSB”品牌轴承为主,同时代理和销售国内外各种知名品牌轴承,日升公司确认其在轴承等产品上单独使用“德源”商标。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德源公司之商号相对于“德源”注册商标权而言,属于在先权利,但要认定在轴承等产品上使用“德源”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德源公司不正当竞争,还须同时具备该“德源”商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会对两者产生混淆等要件。但德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德源”商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较强的显著性,同时,德源公司与日升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方面均不一致,相关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足以区分两者产品,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两种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使相关公众认为日升公司产品与德源公司具有某种特定联系,导致对产品的市场主体或来源产生混淆,判决驳回泉州市丰泽区德源轴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商号权和商标权
商号权和商标权同属知识产权项下的识别性标志权,两种民事权利均受法律的保护。两种权利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及禁止混淆三个原则,三者缺一不可。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产生混淆、误认应该是构成侵权的一个必要前提。
就本案而言,后注册的商标对在先使用的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在后的商标注册人是否利用了在先使用商号的商誉或声誉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即是否造成了在先使用商号权人的经济利益的损害(包括损害的可能性)。本案中,尽管德源公司的商号权相对于卢燕华的“德源”注册商标而言,属于在先权利,但是由于德源公司和日升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均不一致,相关消费者根据上述标志足以区分两者的产品,并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从而损害其合法利益,德源公司亦自认该两者产品在外包装的差异并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混淆,因此,卢燕华的注册商标并未侵犯德源公司的商号权,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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