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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与河南XXXX钢铁公司、河南XXXX置业公司、郑州XXXX置业公司、韩某、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发布日期:2018-11-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河南XXXX钢铁公司、河南XXXX置业公司、郑州XXXX置业公司、韩某、侯某
与XX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拖欠未归还借款。故XX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连带给付原告欠款本金。


辩护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判决结果
判决河南XXXX钢铁公司、河南XXXX置业公司对欠款承担还款责任,其他各被告不承担责任。欠款还清后,原被告之间的经济问题、股权问题全部结清,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


办案心得
借款合同签订时要约定好还款期限、还款利息计算、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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