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8-11-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陈女士起诉称:我与王先生于1989年结婚,婚后购买了2套房屋,其中一套位于甲市乙区X镇X号楼E座2103号。该房屋为我与王先生于1992年购买,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近日,我与王先生吵架时,得知该房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王先生无偿赠与了王某甲,并已完成过户登记。我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王先生与王某甲之间转让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2003年7月2日王先生与王某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确认2008年3月25日王先生与王某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3、判令登记在王先生和王某甲名下的甲市乙区X镇X号楼E座2103号房屋恢复登记至王先生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先生答辩称: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一议原则,陈女士在本案中请求确认2个买卖合同无效我不予认可。其次,陈女士请求确认2003年的合同无效,而当时房屋买卖时陈女士与我已经共同生活14年之久,我已将房屋买卖之事告知陈女士,陈女士对此也无异议,所以陈女士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再次,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甲答辩称:第一,陈女士要求确认2个法律行为无效,而我认为一个诉讼解决一件事,不应将2个不同的确认无效请求放在一个诉讼中。第二,王先生与我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我已经支付了房屋对价,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第三,陈女士的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请求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与王先生于1989年9月19日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王某甲为王先生与前妻之子。2103号房屋一直主要由王某甲、谢大娘(王某甲的奶奶)、王小姐(王某甲的姐姐)居住。1992年,王先生通过房改自甲市购买了位于甲市乙区X镇X号楼E座2103号的房屋(以下简称2103号房屋)。1994年,王先生取得2103号房屋的所有权证。2003年7月2日,王先生与王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先生将2103号房屋以75542.4元卖与王某甲,王某甲于2003年7月1日向王先生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2003年7月3日,王先生与王某甲办理2103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确认表》)中“申请人情况”中申请人配偶情况填写了陈女士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后2103号房屋所有权变更至王某甲名下。2008年3月25日,王先生与王某甲签订《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甲以2342.4元将2103号房屋1%的份额卖与王先生,该合同中仅约定了房屋价格,未约定其他内容。同日,王先生与王某甲办理2103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3月31日,2103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为王先生与王某甲共有,王先生享有1%的份额,王某甲享有99%的份额。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王先生与被告王某甲于二○○三年七月二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被告王先生与被告王某甲于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签订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被告王先生与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甲市乙区X镇X号楼E座2103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恢复至被告王先生名下。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先生与王某甲于2003年7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于2008年3月25日签订的《甲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是否损害了陈女士的利益。恶意串通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王先生系于与陈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2103号房屋,故2103号房屋应为王先生和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与王某甲于2003年7月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于次日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其中的《申请确认表》显示有陈女士的姓名及身份证号,但其中没有陈女士的任何签字。王先生和王某甲在庭审中对于两次房屋买卖的房款来源、支付方式的陈述多处相差甚远。再,2103号房屋一直由王某甲、谢大娘、王小姐居住,王先生只给陈女士看过1994年的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时7万余元属于大额款项,王先生对2003年的房屋价款去向说法不明确,陈女士又表示对两次房屋买卖完全不知情。综合上述情况,对陈女士所称其对王先生与王某甲的两次房屋买卖行为不知情的说法予以采信,并认定王先生与王某甲进行的两次房屋买卖并无实际的价款交付,系恶意串通,损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故两次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先生、王某甲应将2103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变更回王先生名下。
  王先生、王某甲辩称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因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案为确认之诉,陈女士的诉讼请求非基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故其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王先生、王某甲认为陈女士在同一案件中要求确认两个合同无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一事一议原则,对此靳律师认为,王先生、王某甲虽然进行了两次房屋买卖,但两次房屋买卖系就同一标的进行,两次房屋买卖的目的及性质相同,均损害了陈女士的权益,故陈女士在本案中要求同时确认王先生、王某甲就2103号房屋的两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罗钟亮律师
浙江金华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