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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人拒交维修费时,维修公司可否留置维修车辆?

发布日期:2018-11-28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57月被告将其所有的车辆委托原告为其维修,后被告将保险公司报销的维修费擅自挪用,被告催收无果,将维修车辆留置。后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费。
姚志斗律师观点: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维修费,原告依法对修理车辆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对该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原告对被告送修的车辆有权行使留置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一般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 【实现留置权的一般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 【留置与留置权】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结果: 被告雷中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清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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