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律师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8-11-29    作者:刘甲律师
一、原告诉称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将某某苑XX幢X单元XXX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交付原告;2.判令两被告从2016年1月1日起以6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周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周某将位于xx区南湾营某某苑XX幢X单元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以60万元价格卖给原告,在办好两证后将两证交与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57万元,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占有。但被告在办理两证后,没有将两证交付原告,且陈述于2016年初添加被告王某为房屋共有权人。原告经了解,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被告王某辩称:一、王某没有和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二、原告与周某于2012年10月17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实际为借款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三、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王某占90%份额,周某占10%的份额,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及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再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间重大财产的处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相应规定,现王某拒绝追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故该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退一步讲,即便周某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也因后面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而发生改变,借款合同约定了两种还款方式,即返还借款或房屋过户,周某完全可以选择归还借款及利息来履行合同,故也不构成违约。综上所述,王某不存在违约情形,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法院认定被告违约,要求将违约金标准降低。被告周某未应诉、未答辩、未举证。

三、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被告周某(甲方)与原告赵某(甲方)及见证方南京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1.甲方将其所有的案涉房屋(毛坯房)出售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益随房屋一并转让,甲方保证房屋权属无争议,并保证出售房屋无纠纷且不受他人合法追索。2.房屋总成交价为60万元,乙方于2012年10月9日给付定金1万元,同年10月17日前以现金方式再支付39万元,于2013年3月1日前再支付17万元,尾款3万元待甲方把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乙方后,乙方拿到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房产证、土地证当日付给甲方;乙方付清购房款57万元当日即为该房产实际使用人及所有人,甲方当日交房给乙方,并将此房的相关资料一并交付给乙方。3.甲、乙双方已经告知由于现实原因,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证及土地证,甲、乙双方协商在可以办理两证时由甲方(或甲方家人)负责在接到办证通知后三十日内将办理甲方名下的产权证及土地证的手续办妥,办好两证后将两证交于乙方。与该房产权过户有关的甲方相关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同意出售此房,对本协议无任何异议,该房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时,甲方确保甲方及与该房产权过户有关的甲方相关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无条件地配合乙方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不得借故拖延时间,拖延超过三十日的,视同甲方违约;每拖延一日按总房价的百分之一计违约金;如因甲方及上述相关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不配合致使乙方无法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使乙方受到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全部购房损失,甲方须无条件地承担相关违约责任。4.甲方办理该房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至其本人名下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含甲方应缴税费)由乙方承担。5.甲方于交房前十日内将甲方户口迁出,并不得再迁入,否则视同甲方违约,每违约一日按总房价的千分之一计违约金。6.此房屋为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房,暂无两证,其平方面积按套计算,将来办证过程中如有测量误差,双方约定互不追究,房屋总成交价格不变。7.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毁约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定金作为甲方的赔偿款归甲方所有;甲方在收到购房款57万元之后违约的,应在违约事项发生后的三日内,将乙方所付全部购房款的本金和付款当日至违约当年当月期间本金所产生的最高贷款利息支付给乙方,并另想乙方支付不低于违约当年当月房屋市场价的一倍的赔偿金,乙方如果已装修或在装修该房屋,则甲方需按市价的两倍赔偿。8.甲方必须保证案涉房屋无任何权属、无任何家庭纠纷,产权过户前无其他拖欠费用,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债权、债务或家庭纠纷,概由甲方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在房屋房产证未过户给乙方之前,除本协议书外,如有甲方作为房主,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关于此房的买卖、继承、分割、赠与或抵押的其他文件则视为甲方违约,须承担本协议书中的全部违约责任;如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书中的过户手续,甲方的直系亲属、甲方的财产继承人、该房出售房款的受益人须以尽可能少的支出,无条件的配合乙方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甲方确保按现有政策,当该房购房发票满5年时,甲方负责办好该房的两证(房产证、土地证),确保两证及购房发票、契税发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五份甲方名下的资料齐全,熙康苑9幢3单元205室或甲方名下的其他产权住房为甲方的第二产权居所,相关人员证件齐全并到产权过户现场。甲方在案涉房屋上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拖延三十日不配合该房屋产权过户的,每逾期一日按总房价的百分之一加收违约金。9.案涉房屋产权自乙方付清购房款57万后完全由乙方支配,乙方如在过户前再次转让该房产时,甲方要无附加经济条件的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转让事宜,且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转让手续。10.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乙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起诉至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甲方无条件承认自己败诉,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上述协议落款处周某的签字注明为“王某代”,王某系赵某与周某之子。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10月9日、10月17日,2013年3月4日向被告周某支付1万元、39万元、17万元,合计支付57万元。周某分别向原告出具了相应数额的收条,其中2012年10月9日的收条周某签字处亦注明为“王某代”。2012年10月17日,周某向原告交付了案涉房屋,原告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2012年10月17日,原告赵某(债权人)还与被告周某(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载明:今借赵某55万元(附借条一张),定于案涉房屋可以上市交易(或产权过户)的二个月内还清(在此时间之前,赵某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借款,否则,视同本次借款全部已还清,相关借条作废)。如果届时借款人无法还清,则必须在上述时间内把周某名下的案涉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用于还清上述全部借款。在周某把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赵某(或赵某指定的人)后,视同本次借款已全部还清。本借款合同和借条作废,如果债权人中途放弃上述房产的过户或不购买上述房产,本借款合同和借条作废,视同上述借款已还清。如届时周某既不还钱,也不把上述房产过户给赵某(或赵某指定的人)名下,每逾期一日,每日按上述借款的万分之五计息,直至周某还清上述借款或把上述房产过户赵某名下。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17年6月13日,王某作为原告以周某、赵某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撤销被告赵某与周某之间关于案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赵某立即迁出案涉房屋;3.判令被告赵某承担无权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截止起诉前造成的损失2万元;4.判令被告赵某承担诉讼费。该案案号为(2017)苏0113民初3331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王某称于2017年春节前才知道案涉房屋卖给赵某之事,但认可2013年3月4日赵某支付的17万元房款由其收取并存入银行购买了2年期的理财产品,其称以为该17万元款项为向赵某借款。周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认可案涉《协议书》系其与赵某所签,因签订协议书时眼睛不好,故让儿子王某代签,周某亦认可收到了赵某57万元房款;关于借款合同,周某认可实际并未向赵某借款,也未收到57万元房款之外的其他款项;同时,周某陈述,案涉房屋原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时系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17年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才登记至王某、周某两人名下,并登记为按份共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王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其后,赵某提起本案诉讼。还查明,周某于2007年12月2日向南京商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清了案涉房屋的房款149875.72元,并由该公司向周某出具了收款收据。2017年4月27日,案涉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证号为苏(2017)栖不动产权第0012815号,登记权利人为王某(比例90%)、周某(比例10%),共用情况为按份共有,登记坐落为xx区百水桥××单元××室,来源为买受(征地拆迁安置)。2017年5月23日,周某、王某作为债务人就案涉房屋向债权人范宁红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数额为6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对案涉房屋进行了保全。因两被告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两被告交付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王某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协议书》、收条,被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7)苏0113民初3331号案件的开庭笔录及相关证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坐落于南京市xx区某某南路X号XX幢X单元XXX室房屋的苏(2017)栖不动产权第0012815号不动产权证交付给原告赵某;二、被告王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赵某违约金(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每年9%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2060元,由被告王某、周某负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