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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遗嘱的特征,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11-29    作者:杜红涛律师
一、如何正确理解遗嘱的特征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行为有以下特征:
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该行为须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生前可以依法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必须符合法律对其所选择形式的特别规定,否则无效。
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5、遗嘱行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本人表达,他人代书。
二、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在我国《继承法》中,关于如何将死者生前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规定了三种制度,分别为:
1、法定继承,即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2、遗嘱继承,即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继承遗产。
3、遗赠继承,即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遗产。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其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最高。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自书遗嘱,即由立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要注明年、月、日,并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代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录音遗嘱即以录音的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一般在危急情况下设立。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要求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见证人也要在遗嘱上签字。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要将录音带封存,并在封面上由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立遗嘱人交给见证人保管。录音遗嘱必须在制作遗嘱的见证人和继承人都到场的情况下,当众启封。设立口头遗嘱的,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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