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程序简述
发布日期:2018-11-30 作者:郭庆梓律师
1、拆迁人必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部门摘录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及其房屋情况,编制拆迁计划和确定拆迁方案。
2、拆迁人持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等法律文件,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领得拆迁许可证后对拆迁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3、拆迁人办理相应的拆迁手续:①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暂停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②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冻结手续;③拆迁人与国土房管局签订责任书;④发布拆迁公告、拆迁通知书等。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
5、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公司实施拆迁。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7、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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