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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单有遗嘱公证书不能直接过户 还需遗嘱继承权公证

发布日期:2018-11-30    作者:刘琬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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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市民万先生有3个兄弟姐妹,其父母的房子是他一人出钱购买的。去年,万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为避免出现纷争,其父母生前立了遗嘱并做了遗嘱公证,房产由万先生继承。处理完父母的后事,万先生就拿着遗嘱公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原以为遗嘱公证的效力最高,拿着它就能顺利办过户,没想到,工作人员称,光有遗嘱公证不行,还需提供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并解释这份证书能够证明其他继承人认可遗嘱、同意将房产过户给万先生。
这不禁令万先生为难了,因为他的兄弟姐妹中,有两人在外地工作生活,再办公证的话,需要叫齐兄弟姐妹共同到场,操作起来有相当的难度。他很是纳闷:“有遗嘱公证书为何还要提供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有遗嘱公证书还不够还需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解析:
对此,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魏亮律师表示,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等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和遗嘱公证完全是两个概念。遗嘱公证是被继承人生前单方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而遗嘱继承权公证是按照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处理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是对继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万先生没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就缺少必需的材料,仅凭遗嘱公证书肯定不能直接办理过户。魏亮律师认为,这是因为遗嘱公证可以做多份,也可以撤销,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仅仅拿着一份遗嘱公证去要求过户,房屋登记部门不可能判断这是不是最终的遗嘱。因此,遗嘱受益人需要拿着遗嘱公证到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人员询问了全部继承人手中是否还有其他遗嘱,以确定受益人所持遗嘱是最后或唯一的一份。
询问其他有继承权的人是否还有其他遗嘱,是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例如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就是重要的一类人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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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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