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发布日期:2018-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非罪的界限。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必须同时具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造成严重后果这两个客观要件。法律 教育 网
  2.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对象不包括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商业秘密,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商业秘密,构成其他犯罪的,不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8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