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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患儿感冒至医院就医,因医生用错药药剂士发错药导护士输错药致患儿死亡,药

发布日期:2018-12-02    作者:110网律师


裁判要点:医院药剂士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发放药品,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全文1768字,阅读约需6分钟。
【医疗事故罪】我国于1997年刑法典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设立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医务人员;主观为过失,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医疗事故罪侵犯的不单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还包括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客观为第一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危害行为,第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的严重损害。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显示医疗事故罪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7日9时许,姚某带儿子高某到某医院儿科就诊,儿科主任储某某(不起诉)检查后诊断高某有发烧、咳嗽、咳痰、扁桃腺肿大的症状,遂开含有克林霉素、阿米卡星、注射用维库溴铵、维生素C、维生素B6、利巴韦林、地塞米松等药物的处方,让姚某前往门诊药房交费取药。门诊药房当班药剂人员李某某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未予以审核即发放药品。姚某领药后,医护人员对高某进行输液,在输液进行到第三步时,高某出现严重不良反应,遂送入淮南市XX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
【鉴定意见】经淮南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某医院为合法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为合法执业人员;医生用药错误,诊断与治疗不符;药师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药,即未予以审核处方就发药;维库溴铵是致死的主要原因,不排除该药过敏致死(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7月1日,系某医院药剂士。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发放药品,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只是被害人致死的原因之一,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其犯罪情节尚属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维库溴铵,被儿科主任误认为是化痰药氨溴索,实际是一种高危麻醉药,对于这种药物,药剂师的本职工作应拒绝发药,因此药房负责发药的药剂师被法院以未尽到审查核对义务为由判处医疗事故罪。儿科主任虽然开错了处方有过错,但未超越罪与非罪的红线,因此不起诉。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药剂人员,在不了解注射用维库溴铵药性的情况下,没有对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进行审核即将该药品发放给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显属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医院的管理是否规范,不影响对被告人李某某存在着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的认定,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相应的责任。随未进行尸检,但被害人或被维库溴铵直接致死、或因对维库溴铵过敏而死,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均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阅读】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 YZJA90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人(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 构成医疗事故罪。//X032. 受他人雇佣暴力驱赶商贩 对摆摊商贩的财物进行打砸 毁损公私财物 构成寻衅滋事罪。//ZFW001. 明知是医院院长贿赂款156.5万元仍然帮其窝藏、保管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XF1019身为疾控中心主任在单位采购疫苗的过程中收受疫苗销售商回扣归个人所有 构成受贿罪。
【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参见原文(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皖0402刑初122号YLSGZ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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