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经律师辩护获刑九个月。
发布日期:2018-12-03 作者:110网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刑初4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出生地重庆市,文盲,二龙路肛肠医院保洁员,暂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8日被羁押,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军、公衍强,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月8日1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六铺炕三区7号楼7门305室与房屋中介王某因收取有线电视费用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持菜刀将被害人王某面部右侧划伤,经法医鉴定为,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2、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3、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4、被告人用刀划伤被害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月8日12时许,在本市西城区六铺炕三区7号楼7门305室与房屋中介王某因收取有线电视费用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刘某持菜刀将被害人王某面部右侧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刘某在明知被害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被民警抓获。现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是北京方圆和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2017年1月8日12时许他到西城区六铺炕三区7号楼7门305号,发现正对着门口那间卧室的住户在看电视,他就让该住户交电视费,为此发生口角,该住户就用一把菜刀砍在他面部右侧,后打110报警了。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指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刘某)就是将其砍伤的男子。
2、证人戴某证言,证明2017年1月8日12时许她接到游某的电话称“老刘跟物业打架了”,她赶紧回到六铺炕三区7号楼7门305室,在门口看见民警和她两个室友游某和丁某在屋里,电视、菜板等物都在地上,门口还有血迹,她爱人刘某不在屋。
3、证人丁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月8日12时许她接到游某的电话称“老刘因为电视的事跟物业打架了”,她赶紧回到六铺炕三区7号楼下看见警察,就跟着警察到了7门305室,看到电视、电磁炉等物都在地上。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指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刘某)就是叫老刘的男子。
4、证人游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1月8日大概11、12时许她回到西城区六铺炕三区7号楼7门305室租住的房屋,看见老刘就在305室门外,老刘说“物业想打他,他就顺手拿了刀,物业就撞上来受伤了”,她看见电视、电磁炉等物都在地上扔着,地上还有血迹,一个男子用手捂着脸,脸上有血,正在打电话。她出屋赶紧给丁妹和嫂子(老刘媳妇戴忠菊)打电话,老刘说他已经打过110和120,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经辨认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指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刘某)就是叫老刘的男子。
5、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王某面部刀割伤。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根据现有材料及检查所见,王某外伤致右面部皮肤缝合创口1处,长为5.5厘米,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7、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3、04(棉签1、2)号检材为王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8、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人刘某租赁房屋的情况。
9、110接警单,证明被害人王某报警的情况。
10、刘某通话记录,证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曾经拨打110和120的情况。
13、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刘某持有的菜刀一把现已依法收缴。
14、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及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
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户籍身份情况。
1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德胜门外派出所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1月8日到案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第二、四点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和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越
人民陪审员沈怀礼
人民陪审员王永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雪
相关法律问题
- 谢律师您好!我是2018年9月29日被人故意伤害,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 5个回答0
- 你好律师我犯的是故意伤害轻伤二级,前面我被抓进去块一个了钱撒我都 6个回答0
- 律师,你好,我是故意伤害轻伤二级被取保候审现在法院开庭还会坐 2个回答0
- 您好, 徐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故意伤害致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 1个回答0
- 王律师您好,我老公因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现在取保候审,对方索 6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 小浩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